沒有社保的勞動合同有效嗎_為員工買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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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為員工交納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嗎?首先作為企業單位來講,那么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才會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說繳納社保的過程中應當來說是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的,當然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是集體申報或者說整個很多員工一起申報的話,那么不提供勞動合同作為公司,提供法人章進行申報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所以勞動合同只是一個形式,當然很多地區如果通過公司對公的方式來激勵申報的話,那么提供了法人章,足以證明這名員工是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員工,因為如果不是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員工,那么作為一個公司來講也不會給這名員工來交納社保,很明顯社保部門它不會因為勞動合同來選擇交納或者不交納社保的一個問題,而是根據作為公司來講,只要是公司愿意承擔這個員工的個人社保,那么都應該正常的來接受社保的正常申報。
所以說繳納社保的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提供個人合同的,當然如果你提供個人合同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作為我們個人來講,在轉移社保的過程中,是要開具社保的接收函,那么這個社保接收函開具的前提條件就是你必須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并且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所以說實際上勞動合同它是一個前提條件,沒有這樣的前提條件,就談不上繳納社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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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請問和公司簽訂自愿不交納社保的協議,那么這個協議有效嗎?這個問題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簽訂這樣的一份協議是無效的協議,為什么呢?因為任何愉悅于法律之上的行為都是屬于無效的行為,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所以說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行為,那么很明顯都是屬于無效的行為。
當然作為員工來講,那么簽訂這樣的協議無可厚非,是想讓自己的工資到手的待遇更多一些,因為個人所承擔社保的費用很明顯就不需要再交了,所以說自己到手的工資更多一些,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承擔五險一金的費用,甚至來說一個月可能會扣除1000塊錢以上的一個費用,那么這樣一來的話,自己不繳納社保很明顯,工資收入水平可能就會多個1000塊錢,所以這是很多員工的一個想法。
但是殊不知放棄社保待遇對于自己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可以說是影響一生的,因為累計繳費年限將決定自己今后養老金的待遇,并且如果說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話,那么是不能夠直接來辦理退休的,所以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于自身來說是非常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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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1、勞動合同的簽訂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屬于無效條款。但并不影響其他符合法律法規條款那部分合同內容的法律效力。
2、因為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繳納的社會保障。因而勞動者所在企業必須依法予以繳納。如果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那么企業存在違法用工的情形。你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社保繳納問題;如果協商不成,也就是企業不愿依法繳納社保。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3、你也可以隨時要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通過勞動仲裁或司法訴訟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即要求企業根據你的工作期繳納你的社會保險;同時你仍可主張企業給予你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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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哪些法律條文?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繳納社會保險,肆意克扣工資,強迫加班,不給加班費等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仍然司空見慣,但說實話總體情況比前些年好轉很多。目前此類違法行為多存在于勞動力密集的、老板法律意識淡薄的中小企業。要是真遇到單位不給簽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合理呢?我們該如何維權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
極速法理給勞動者們哪些維權建議?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建議向單位主張:
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極速法理建議勞動者們這么做?
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或物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證據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充分證明你和用人單位的實際發生勞動關系。
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希望大家的麻煩事盡快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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