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排的崗位可以不服從嗎_專科實習必須服從學校分配嗎?
特邀律師
對于學校領導的做法,我看法是
第一、教學反思是每個老師的自修課也是必修課,大凡稍有追求的老師都會進行教學反思。一課一思,一思一得。這樣,不僅可以回顧當堂教學的的得失 ,還會幫助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為更好地駕馭堂課能力,提高條件。所以教學反思是必要的。
第二、對于學校的硬性規定,我認為有點過激,教學反思是是隱形提升,不像校本培訓,業務培訓,那么直接可管。教師只是在自我覺悟下去進行反思,才有效果。沒有教學反思就不安排下學期工作有點過。
第三、學校可以通過業務學習,反思論文評比的方式促進教學反思這項工作。對于年輕教師學習可以做硬性規定,老教師基本已形成習慣。
教師要責任服從學校安排。若不服從,學校有權利處理教師。不夠我認為教師跟學校應該好好溝通,協商協調,不適宜硬對硬,傷了感情。學校要發展離不開好老師,老師要發展也離不開學校這一舞臺。
查找校方的原因,盡可能的說服勸導如確實是校方沒有失誤,按聘用合同找出其違約條款,按違約處理,直至解除合同
大學的起碼有三種,一種就是非應屆在讀的去企業學習實習的,這種主要是學校安排屬于教學計劃里的,以學習為主不參加實際工作無報酬,整個專業參加;第二種是在讀非應屆生實際參加工作但有報酬,有學校安排或者自己找企業的;另一種是大學最后一年,參加的頂崗實習,有報酬并可轉為正式工的。
除了屬于學校教學計劃的,整個專業要參加的以學習為主的以學校安排為主,其他的實習都是可以自己找的。
我想你說的實習應該是大專大三時頂崗實習吧,頂崗實習是大學最后一年去的企業實際參與工作的,如果過了試用期符合企業要求的話是轉為正式員工的。我認為既然是頂崗實習可以不服從學校的分配自己找合適自己的工作。
一般來說大學是教學任務完成了,沒有課時了就可以通過校園宣講會、校園招聘會或者其他渠道找到工作,不一定是要學校分配的,但是一定要簽三方協議。
我說說我的一位朋友吧,他是大學讀的專科,是工科類的專業。他們學校很多人在大二結束就被企業提前招聘了去工作了。因為大三第一學期還有教學安排的,想要參加工作就只能去來學校應聘的企業,沒有應聘上的就留在學校學習上課。這個也不是分配,也是企業自己過來宣講會招人。學生參不參加頂崗實習還是自己抉擇,等十一月校招時候基本上都找到工作了,就算在校招沒找到合適的在其他渠道也能找。
現在讀大學都是沒有畢業包分配的了,國家在1999年就已經完全取消了包分配制度。大中專生就業都是自主擇業,一般都是企業來學校招人,舉行宣講會或者學校組織招聘會。畢業實習都是畢業生和企業單位的雙向選擇,學校不會進行分配,更加不能強制。
我要說的就這么多了,如果不想去學校的給的實習企業單位實習,那就自己去找單位實習,前提是你的課程已經學完結束了。不然課程沒結束,一般學校是不會給你在社會上找工作的,就算愿意也是需要一堆堆資料和申請。
謝謝邀請。對于這個問題,我有3個方案。
1. 是不是與原有入職前協商的職位不一致。如果不一致,要問清公司這么安排的原因。是公司的業務調整,還是僅僅針對個人。了解清楚之后,我們對于新的崗位有更深認知,也對于自己能否調換職位有一些初步了解。
2. 對兩個職位進行對比。自己前期入職的職位,與現在的職位有哪些優點缺點區別。雖然以前自己從事A職位,但是這家公司B職位是核心部門,在行業內很有優勢。公司還有培訓和培養,自己多學一門手藝以后也很劃算。如果薪資福利差不多,可以考慮學著看看。如果相差很大,則和公司要求協商,自己還是希望從事入職前的意向職位。
3. 直接找新工作。如果公司出爾反爾,內部管理很混亂,工作職位各種變動。那么自己不如早做打算,趕緊準備簡歷,看看外面新工作,找一寫更合適的機會。
在這一方面此老師思想和素質上因素,但校長也有責任因出現這樣的下首應教導讓他(她)走上正軌,但則既育人子孫連自己都不能過關,還能在此崗位長用嗎?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話,公司可不可以開除員工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但是我想提醒一下,這里面其實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因為很多勞動爭議就出在這個地方,為什么呢?因為什么叫做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是拒不服從還是因為員工自身有特殊情況沒法服從?員工不服從安排對公司造成什么嚴重后果么有呢?而且公司如果要開除員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還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證據齊全,以上幾個問題都明確界定了,這個時候當然可以開除員工。
假如公司沒有相關證據,明確表明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且對公司造成了嚴重影響,況且即便員工不服從安排,但是你們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有沒有明確規定這種行為可以開除呢?即便有,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產生的程序是否合法?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比如前不久江蘇一家公司開除員工的案例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起因就是這家公司因為2位員工在公司緊急任務中拒不加班,從而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且有相關明確證據,最后公司將2位員工告上法庭,法院認定2位員工在公司緊急情況下拒不加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并判處2位拒不加班的員工承擔18萬元賠償。
這樣的案例其實是少數,因為現實生活當中,有些公司很任性,輕易開除員工,最后被員工告上法庭,往往以公司敗訴并且賠償而告終,很大原因就在于公司因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而選擇開除員工,但是對于員工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以及不服從的后果等,很多公司并沒有明確的證據和說法依據,法院當然不會支持這種“無理”而又“任性”的主張。
總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經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已告知勞動者;
2、勞動者的違規行為存在既定事實,有相關證據資料,而且已達到嚴重程度;
3、開除員工或解除勞動者的程序合法合規,而且還要合乎公序良俗。
另外,作為用人單位來說,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就是前面我所說的勞動爭議風險所在,比如我們常見的一些容易發生爭執的情況,就是針對勞動者是否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達到足夠嚴重的程度(參考前面提到的江蘇某公司2位員工拒不服從加班安排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案例),由于用人單位對此承擔舉證責任,那就必須得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否則就有可能構成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總之,員工辭職有風險,但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同樣也有風險,所以我建議你或者你們公司都要三思而后行,畢竟員工服不服從工作安排,有時候還真要看你作為管理者或者你們公司的安排是否合理對不對?畢竟作為勞動者來說,對于上司和公司的不合理安排,難道都沒有權利說不嗎?顯然不可能對吧。
以上就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看法,歡迎大家繼續交流,更多職場精彩話題,點擊關注職場問答達人九品職麻官,職場太復雜,我幫你解答。
提這個問題的人,如果不是老師,必定是社會上偷奸挨懶的人。如果是老師,師德必定嚴重缺失,要認真補課。否則誤人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