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后的待遇_被開除后養老金怎么算?
特邀律師
損失慘重。
我們國家,公立學校屬于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老師屬于國家干部,是國家公職人員。
之前,我們國家公職人員一直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退休時候可以直接給一份豐厚的退休金。而非公職人員,卻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每年交那么多的養老保險,退休時,退休金卻僅相當于和自己同樣工齡的公職人員的退休金的一半。
所以,養老保險雙軌制一直都是社會熱點,群眾意見很大,一直要求養老保險并軌。2014年,國家決定國家工作人員也需要繳納養老保險,2014年以前的工齡視同繳納。
但是,目前養老保險依然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這兩個保險并不互通,如果是因為犯錯誤被開除,一旦離開了體制內,那么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消失了,你不能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繼續交養老保險,只能去企業養老保險繼續交養老保險,只有2014年以后你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才可以轉移到企業養老保險。
如果是辭職,那么按照規定,你的養老保險繳費視同年限,需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我們國家企業養老保險92年就啟動了,企業養老保險啟動前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現在距離92年已經過去了27年,還有幾個人能有視同年限?
為什么體制內的人很少辭職?就是因為損失太慘重了,你需要放棄之前的養老保險,還有退休后較高的退休金,和即將實施的職業年金,還有其他的一些隱形待遇。
如果剛進入體制內,當然可以隨時辭職,如果像題目中所說,已經當了20多年老師了,除非每年確實能多賺很多錢,否則你直接損失就在三四十萬元,你自己覺得劃算嗎?
這要看你單位性質。如果你是行政事業單位被開除,你就沒有養老金。如果是企業,開除后看你的繳納年限,如果你已經繳納15年以上了,以后不繳,到男60,女55歲就可以領養老金。如果沒夠15年,你可以自己繳,也可以新的工作單位繳。
這個問題有點說不通嘛!既然是退休了,何來的公職?又何來的開除公職?在職期間犯事了,如果追究其責任的話,那么可以開除公職。如果是退休犯事了,那不能再開除公職了,他也沒什么職務可開除的嗎?我想追究其責任也是刑事責任了。至于解除刑事責任了,出獄了,我想養老金還是要發放的!該刑罰也刑罰了,人家總歸還要生活吧?不發養老金他還怎么生活呀?過去的戰犯、敵人,我們還要給其出路呢?那怎么輪到這樣的人就不給出路了呢?難道要從肉體上消滅他們嗎?
如魚觀點:首先這個問題,得區分你這個教師工作是事業編,還是合同制的,如果是合同編制的話,就不存在養老金改革的這一說法,那么就如企業職工一樣。被辭退了,社保未繳納滿15年,就不能領取社保,那么接下來就得找工作,將自己的社保繳納滿至15年,到達退休年齡之后才能正常領取養老金。
如果是事業編,干了20年還被辭退了,肯定是違反了重大教學事故,才會被強制退出編制,這樣一來的話,情況就比較復雜。
由于2014年10月1日實行了養老金并軌改革,從那個時候開始機關,事業單位開始與企業一樣自己也得繳納社保,那么如果在這改革之前沒有繳費這部分年限,那么退休以后就視為正常的繳納。
如果是教師,截止到現在,已經干了20年,那么這部分期間,肯定處于2014年之前的部分都沒有繳納社保,那么之后的部分是按照的正常費用繳納的。那么如果被強制辭退的話,就意味著2014年之前單位視為正常繳納的這部分年限就不存在了,也就意味了社保的正常的繳納將開始從2014年后,自己繳納社保以后開始計算。
所以這就是機關事業單位好的一點,工作比較穩定,并且退休之后養老金比普通企業高,在2014年養老金并軌改革以前,他們不用自行繳納社保,退休之后,依然能享受比較高的退休金待遇。在2014年之后,就得開始自行繳納社保了,如果題主已經干了20年,并且馬上快到退休年齡了,現在居然被辭退了,實在就比較吃虧了。因為之前2014年以前默認為正常繳費的這部分費用將會不復存在。
那么如何來解決這個情況呢,只有重新找工作,然后看自己2014年截止到現在繳納了好多年的社保,在退休年齡之前繳納滿15年,這樣在退休之后才能正常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