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_強制措施是什么刑罰?
特邀律師
你好。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自由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強制措施包括
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最有可能與傳喚產生混淆疑問的應該是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詢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它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
兩者的區別只要在。
首先,強制力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拘傳的強度要比傳喚的強度大得多,因此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而傳喚不是。
其次,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刑事訴訟中5個強制措施區別是: 1、拘傳 。
拘傳的最長時間為12個小時;《拘傳票》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查長或者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的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案件移送后的取保候審時間重新計算)。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審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為6個月(案件移送后的監視居住時間重新計算)。監視居住的條件:(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拘留。拘留的條件: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黨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最長期間為37天。 5、逮捕 。逮捕的條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除有礙偵察或者無法通知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逮捕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繼續犯罪,自殺,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而采取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剝奪的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五種:
(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五)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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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1、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毀滅證據或者繼續犯罪,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2、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公、檢、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刑訴法的規定,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主要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