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后的賠償金屬于遺產還是財產_死亡賠償金可以繼承嗎?
特邀律師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遺產是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是死者死亡后依法賠償給死者近親屬的款項,不是死者遺留的財產,不可以繼承,也不可以作為遺產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仍然按照繼承人的順序進行求償,也就是說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是第一順序的親屬,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親屬的時候,才由第二順序的親屬主張!
在實踐中,很多人對于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杜萬華副院長對此有多次論著,如侵權責任法的解釋與適用中。
1、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遺產是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后產生的財產。
2、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夫妻關系消滅后產生的財產。
3、死亡賠償金,是賠償死者近親屬的,而不是賠償死者的。
4、死亡賠償金,是死者近親屬因死者的死亡,導致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而進行的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財產,遺產如果有遺囑的話按遺囑來繼承,像您這種情況肯定沒有遺囑,所以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死亡賠償金是指公民死亡以后,賠償義務人依法賠償給相應人的相應款項,也就是直接賠償給近親屬。
當然,在本案中,兩者的分配方式是相似的。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應如何進行分割?
在前面回答過一個類似的問題,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這個《17歲女孩父母雙亡,為何被86歲外婆告上法庭?》。不過當時是站在客觀的角度回答的,并沒涉及到遺產繼承和死亡賠償金的關系問題。
我可以明確的答復:這個死亡賠償金絕對不是遺產,并不適合繼承法規定的繼承辦法。
大學時期關于民法和民事侵權的討論會上,我們已經根據國家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各種民事的司法解釋,以及意見,同時參考各地法官的案例,得出的結論就是這個死亡賠償金不是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的遺產。
那么,死亡賠償金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屬于哪一種性質的個人財產呢?有沒有一個具體的司法條文?在死者親屬提起訴求的時候,如何分割?分割的依據又是什么?這些問題是很折磨人的,沒有通讀和領會國家繼承法和民事賠償的人是理解不透的,就連律師也不一定定性的準確。
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包括如下:
民法總則,繼承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等。
首先定義一下公民的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該包括的是公民死亡之前享有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這個是沒有疑問的。那么,這個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一種賠償,算不算公民的遺產呢?對照定義,顯然不是的。
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一種賠償行為。這種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之后,有其家屬獲得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對于死者來說是沒有意義的,也享受不了這種權利了。
民法規定的喪葬費和撫養人的生活費是不是死亡賠償金,這個也不是,這個應該算是對死者死亡之后的財產損失的賠償,因為死者死亡之后,再也不能創造價值來撫養其生前的親屬而獲得的一種賠償。
侵權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在法律性質上,本條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應屬于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以死者親屬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為填補對象。
好了,講到這里,我們根據國家的司法解釋可以得出結論了。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進行民事侵害的人,給與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損害的賠償。那么可以肯定的說了,這個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也不是財產損失賠償,就是一種對死亡家屬的精神撫慰金。
最后涉及的話題就是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了。但是,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并沒有具體的分割方式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撫慰性質,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生活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
亡賠償金也不是給死者的“賠命錢”,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成員共同取得,應按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分配,并不應按對半的方式平均分配。
這樣的司法實踐,可以給我們一個信號,就是不適用繼承法中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的均等份額的規定。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和死者的生活關系最緊密的,依賴程度最高的,分配到的死亡賠償金會占大部分份額,比如80%,其他則占比20%,比如丈夫死亡的,其妻兒獲得的死亡賠償金要占比80%,而其父母則是20%的比例。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