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住賓館算違法行為嗎_男女朋友同居違法嗎?
特邀律師
男女朋友同居,甚至有婦之夫、有夫之婦與未婚男女同居,都是你情我愿,民不告官不究,都不違法。未婚同居現象越來越多,而且理直氣壯,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是結婚趨晚,尋求性釋放;其二是,被西方世界垃圾“自由”洗腦,“什么年代了,同居算什么?”其三,給同居賦予新的理由,主要是婚前試婚,檢驗對方性功能是否齊全。
少男少女
否定性需求有違人性,亂性則有違道德。其實,又何止這些?同居對少男少女造成的身體傷害和情感傷害遠大于同居本身:
激情燃燒
第一,婚姻法規定,女不能低于20歲,男不能低于22歲才能結婚。這是既考慮了人身體成熟因素,又考慮了民俗習慣。按生理學研究,結婚年齡的最佳期是,女23--30歲,男30--35歲之間。過早同居,對女孩子卵泡發育,男孩子精子發育都是傷害;
老夫少女
其二,感情傷害,而且這種傷害雙方全然不知。簡單說就是“性就是那么回事”,不再神秘、不再珍惜,對未來的婚姻彌合將產生永久的影響。不可能出現守望相助、白頭偕老的場景。這就是著名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所說“在結婚之前避免發生性關系,是愛情和婚姻中親密奉獻的最佳保證”的道理;
第三,對孩子的傷害。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培養一個成功的孩子,是人生最有意義、最偉大的事情。父母都亂性,孩子會怎么樣?有的甚至連孩子是誰的種都搞不清楚,怎么能把精力放在孩子培養上呢?
人生都有經歷
所以,性是人的本性、本能,誰都不能否定,但是性開放絕不是新潮,堅守性原則也并非守舊。這是對自己負責。
圖片來自網絡。
不是夫妻住賓館是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的表現,應該嚴查重辦,男女都有家庭都和別的人家男女搞不正當關系,小家鬧翻天,這個社會大家庭還談什么社會主義價質觀,社會會永無安寧!
早沒有非法同居的講法了,查房也沒事,你們是男女朋友關系。派出所可以查房的,一般不會老是查。查到也沒關系。
男女情侶一起住賓館屬于非法同居,現在這個概念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雙方均未登記結婚的,住在一起算當然算同居,法律不管,但如果發生糾紛,法律也不怎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