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意思及用法_定金與訂金區別?
特邀律師
我是成都賣房的房產經紀人張某某,我回答這個比較合適
先說定金,售樓部如果寫的是這個定金的話,那么后期是不會退的,因為交了這個定金之后,售樓部就會把這套定了的這套房子,錄入售樓部的電腦系統,一層層的報上去。
再說訂金,行業內部也叫這類叫小訂、或者叫誠意金這種說法,這個是可以無條件退的,只是暫時交點錢,鎖定一下房源。但是這個是有時間限制的,交這種訂金基本上不得超過3天時間,就必須來轉成定金,不然售樓部就會視為客戶不要這套房子了。
一般來說,買房的時候,售樓部置業顧問或者中介公司,都會給客戶說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如果沒有說清楚的話,后期有啥子問題,都是售樓部和中介公司負責。
希望對你有幫助
定金與訂金,雖然是一字之差,區別還是挺大的。
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了合同的順利履行,由買方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如果買方違約,定金不退,如果賣方違約,賣方要支付雙倍定金。比如小王買房子,支付給售樓處10000定金,如果小王不想買這套房子了,那么這10000塊就拿不回來了。如果售樓處把房子賣給別人了,那么售樓處要支付給小王20000萬。
訂金,從財務的角度來說跟預付款差不多。就是購買方為了取得貨物的購買權利,支付給賣方的款項。如果交易順利進行了,那么訂金就是預付款,可以從貨款當中扣除,如果交易沒有順利進行,訂金賣方要退還給賣方。
定金跟具有法律效力。定金一旦支付,交易就必須完成,不然會有損失。如果是訂金的話,那就可以退回了。
生活中難免會有“買”、“賣”的往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都會留下紙制的條據,或簽訂意向性的協議、合同之類。收付款時,“定”和“訂”必須用到。“訂金”雖然不是法律上的“定金”,雖一字之差。區別很大,意義也不相同。要說哪一個錢能退回來,也只能是訂金。
訂金、定金的含義
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界定,“訂”的含義即是訂立,預訂。是在合同可以正常履行的情況下,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是合同款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只有提前支付性,它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如果中途出現了一些“狀況”,導致合同無法可正常履行,這時可以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訂金都是可以退的,或者說還有商量的余地。
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款項,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擔保性質。即你在支付款之后,如果是單方面的終止合同,那么就不能要求退還定金。不過,如果是接受了定金的一方原因,而沒有履行合同上的事項,那么這個時候,預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退款,至少兩倍的退款額度,也不為過,并且受《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的支持。
訂金、定金的區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照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約;而交付訂金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作為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20%;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的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其實,咱們中國的漢字,意大博深,又有象形造字的方法。比如“訂金”的“訂”字,從言部,意即是口說的。常言不是也說“口說無憑”嗎?既然只是口頭商定的,則可以撤銷合的,的可獲得退全款;而“定金”,從寶蓋頭,則有“蓋棺定論”的意思。一言九鼎,不容改變,交了的錢一分不會退,損失的就是預付款,也就是那個全額的定金。按照相關法律也完全站得住腳。
不過,現在有點“人性化”了,格式合同照顧的是弱勢群體,比如買房的人,只要提出訴訟,定金也是可以退的,但這僅僅限于格式條款合同適用。有朋友為這事上法庭的時候,還是法官說的。如果有開發商執意要打這場官司,敗訴的還是開發商。
【@為生活而提神】
一、定義區別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二、實質內容區別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三、退還資金區別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遇到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并且未告知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范等情況下,才能退還。擴展資料: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