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相關規定_帶薪年休假是怎么規定的?
特邀律師
1.適用范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窘忉?】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窘忉?】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2.年休假的標準(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解釋1】不滿10年是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從這個角度來說,單位統一安排年休假,這并沒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只是說單位的統一安排與個人的意愿之間往往存在不對等的情況,但這種情況下,雖然條例要求要考慮職工本人的意愿,但有單位的生產經營工作在先,個人也只能服從公司的整體安排。
公司統一安排的帶薪年休假,各個公司要求還真挺多的,這是我所了解到的一些公司里的做法,反正我覺得都挺奇葩的,或許你們公司也是這樣。
比如有的公司要求員工的年休假必須和春節一起休取。
也有的公司夏天有高溫假,看似有10多天半個月,但仔細一了解,里面還含有年休假,且必須在此期間休取。
也有公司年假必須一次性休取,有多少天就必須一次性休完,否則假期要自動作廢。
也有公司要求員工休年休假期間不能離開本市,以防有工作需求隨時回公司。
……
總之,奇葩規定很多,就是不要你好好的休個假。
估計在這些奇葩公司工作的人,很羨慕那些能自由休取年休假的公司。有的公司年休假最小單位0.5天,最長不超過制度規定,一年內員工隨意休取即可。在這樣公司工作的人無疑是幸福的,有很多的靈活度,畢竟每個人總是有一些臨時的事情,總不至于老是請事假扣錢吧,有年休假靈活休取,以備不時之需,多好啊。
以上都是說的有年休假的情況,其實當前來說,年休假最大的問題,可能不是企業統一安排不安排的問題,而是很多企業到底有沒有年休假,很多企業根本沒有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或者落實了,但并不是真的帶薪,總要扣一些錢,導致這一制度最終沒有落實到位。
你們公司的年休假是怎么休取的呢?評論里一起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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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概括有下面幾個方面: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挝淮_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不可以。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休假的時長是根據工齡計算的,工作滿一年以后即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法律規定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
本人是黨政機關工作多年的公務員,我就題主提出的問題,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簡單歷程
1、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但在實際工作中,年休假制度在執行上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1)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僅只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2)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因工作繁忙等等的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并沒有享受年休假待遇;3)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2、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2007年,國務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的方式,制定并發布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尤其應該重點特別強調的是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負有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法定義務。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年休假最基本的條件是: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能沖抵年休假的假期。這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也是國家基礎性、專門性的法規,比較宏觀、概括。
3、2008年09月18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做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實施細則,就一些具體問題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屬于與條例的配套的行政規章層次。該《辦法》明確: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適用本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很多人以為:以“企業職工”命名的行政規章,應該是僅僅是適用于各種類型的企業職工,并不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該《辦法》第十七條非常明確地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這也就是說:機關、事業單位中除在編人員之外的、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其他職工,也要按此執行。
二、關于2020年休假的具體政策
1、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其中明確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p>
2、2020年2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改善一線醫務人員工作條件切實關心醫務人員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0〕4號) 中明確規定:“對于因執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醫務人員,在防控任務結束后,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優先安排補休?!?/p>
更明確地說: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中所說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職工,包括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疫情防控期間上班的企業職工。第二個政策,僅適用于醫務人員。
3、2020年02月0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明確規定:“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p>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單位群里通知:按照國家規定,今年帶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嗎?
綜上所述:帶薪年休假是國務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規,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從立法的角度講:是國家基本政策,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是說取消就可以取消的,國家也從來不會干如此朝令夕改、荒腔走板的事情。否則,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普遍性將如何體現?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至于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受到影響的法定假期、帶薪年休假,國家政策也很明確地要求安排補休;對于不能安排補休的,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這也是非常明確的。
以上所列舉的政策文件中,壓根兒就沒有取消休假一說。因此可以斷定:今年帶薪年休假全部取消這個消息,肯定是假的。另外,不論什么人,什么單位,也要正確地理解國家政策,千萬別歪嘴和尚亂念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