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_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提出續簽也沒有解雇我怎么辦?
特邀律師
你這個情況有兩種可能性:
一是你們hr的工作做得不仔細,沒有對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規范管理。造成有些人勞動合同到期了,但是沒有及時發現。
二是你的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打算與你續簽。但是目前還沒有找到合適的接替你的人,當前可能正在招聘中。等招到合適的人了,就可能向你提出,不再續簽。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老老實實好好上班。如果是第一種情況,hr遲早會發現,之后會找你補簽合同的。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對你來說沒有什么損失,你甚至可以主張未簽合同雙倍工資補償。以前就有過判例,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同樣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補償。
如果之后公司招到合適的人員,提出與你終止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除了主張前面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還可以按照工作年限主張經濟補償金。
如果超過一年還沒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則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就不能適用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了,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要按2n+1的標準支付賠償金。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就按照n+1的標準支付補償金。
你好,對于你的問題,小編回答如下:
一、關于合同
單位沒有續簽合同,同時你也在單位繼續工作,并且單位也沒有明確辭退你。這個時候就代表著你們已經續簽了勞動合同。(雖然沒有紙質合同,但是實際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1:
勞動部曾經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依據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后,勞動者仍然在單位工作,同時單位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二、關于你說的賠償
現在階段(未超過一個月)是沒有賠償的,因為你們之間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你最多能做的是要求企業簽紙質合同。
如果這個時候公司辭退了你(未超過一個月),需要支付N(多少年補償多少個月)+1(6-12個月補償一個月,否則補償半個月)的補償金+1個月的待通金(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這幾天的日薪。
如果未簽訂時間超過一個月,這個時候你是可以要求公司首先補繳你的社保,然后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同時可以選擇隨時離職。
謝謝邀請,首先我明確回答,公司違法!理由如下:1、公司與員工是平等關系,員工一旦被公司聘用后,雙方就按勞動合同執行。2、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未解除合同,那就意味著繼續履行原合同。3、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必須補償,按每一年工齡補發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4、公司不補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以上為個人觀點,不當之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當然可以,企業還巴不得呢,因為你連離職都在幫公司節省開銷啊!
01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獲得不少的經濟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本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續簽而且也并不想續簽的話,就已經需要向你承擔經濟補償,工作1年補償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以此類推。
可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將損失這一筆不小的經濟補償。
02 從事實操作上,不同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勞動者的利益
- 如果你想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也就是滿一個月后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所以這段“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時間越長,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畢竟可以領雙倍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 如果你想走:
依舊應該先向公司提出續約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愿意續約,那你則可以選擇續約,領應該領的工資,之后再提前三十天辭職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愿意續約,那你就可以根據一開始提及的內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之前你在沒有勞動合同下工作理應獲得的收入。
最后提醒一下,千萬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來在法律上,你是占優勢的一方,因為公司不提續約,不管怎么樣你都應該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機密泄露、工作交接問題等,一旦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上這些經濟補償可以覆蓋的,完全得不償失。
遇見問題,我們應該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護。我國勞動法大多數情況下,是保護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溝通,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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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到期,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
2、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不屬于辭退你),你也沒有離開公司的意思,繼續工作形成新的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后,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資。
3、無論是公司通知你終止勞動關系,還是你提出不干,公司都需要向你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有很多的公司都是直接默認續簽的,只是他們省了一道程序而已,不必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