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_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有很多人會誤認為,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內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就屬于婚后的共同財產,實際上這是一個誤區。就如樓主所說,婚后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就要看婚后的財產是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還是用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購買的,才能給你明確答復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是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個人婚前財產的確權歸屬,把妻在經濟上看成是一個共同體,能得到法律的認可,雙方的經濟利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在婚姻期間內用雙方的收入,或者是單方的收入添置的財產,依據法律,無庸置疑它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各有一半的擁有權。
如果在婚姻期間內,用的是單方婚前個人財產購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它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購買的。雖然是在婚姻期間內添置,但不改變它是婚前財產的性質,就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依法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屬于個人擁有。
1、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婚后一方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看有無遺囑,且遺囑明確規定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拓展資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理解本條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女方有工作,有工資、獎金收入,另一方沒有工作,只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這不影響無收入的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他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使用、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在婚姻關系終止時,也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2)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在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公司股東和私營企業主的家庭中,夫妻財產關系比較復雜,通常而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投資經營者是一方還是雙方,其經營所得收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翠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或者商標獲得的轉讓費等,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下財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
您好!
在目前社會上普遍面臨的家庭婚姻問題面前,題主提到的這種父母顧慮,確實很現實,也完全可以理解。
這里不討論這種顧慮的好與壞,只就題主的問題做一個說明。
首先給出一個基本結論:
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化、財產形式的變化,產生產權歸屬上的變化,除非做了產權人上的變更、或者書面做了約定。
以下從兩個方面,分別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
我們拿房產舉個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首先,房子的產權人歸屬于自己子女——因為出資人與子女配偶無關、登記與子女配偶無關。
我們再增加兩個假設:
假設(一):房子是貸款買的。
這時候,未來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貸款償還的問題。
- 如果貸款也是父母給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的,那么,貸款也與其配偶無關;
- 如果貸款是子女夫妻倆人共同償還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那么,婚內償還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只是會涉及到未來貸款共同承擔、共同分割的問題。
假設(二):婚后把房子賣了、買了新房。
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變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個人房產賣掉了,用賣的錢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這種轉化,不會因為是婚內購買的,而影響房子的產權歸屬——依然算作子女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財產類型,同理。
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況
我們還是接著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設自己子女在婚后,將房產中增加了對方名字。
這時候,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視同子女將一部分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對方。
因此,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一種情況:產權人變更了。
再舉個例子:倆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假設自己的子女與配偶之后簽訂了一份協議:說明這套房子的財產歸屬于雙方。
這時候,雖然沒有做房子產權上的變更,但是這種“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愿、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二種情況:雙方書面約定了。
‘’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哈哈,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住房公積金實際也是個人勞動成果的一部分,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個人按照對等的繳費比例承擔,繳費比例從5%到12%,由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來繳納,個人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來繳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比如單位每月繳費1000元,個人也需要每月繳費1000元,這樣每月就有2000元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所以住房公積金,既可以解決買房、租房的問題,同時也是一筆巨大的存款,這筆存款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是一筆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具體的分析。如果在婚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屬于個人所有,結婚后這筆費用也應當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可以由夫妻雙方來支配使用,但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以后,夫妻一方單位繳納額住房公積金以后,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收入的一部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完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以后夫妻雙方進行分割時,應該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比如在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有沒有使用和取現的住房公積金10萬元,那么這10萬元就應該屬于婚前財產,結婚后繼續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為20萬元,那么如果離婚分割時,婚前所取得10萬元住房公積金應屬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一方所有,另外的10萬元屬于婚內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
在實際生活中,平時我們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其實除了固定資產以外,當然還要包括流動資產,流動資產除了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以外,其實還有我們所說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卡中的個人賬戶資金等,對于固定資產或是流動資產的分割,界定的主要依據還是要看是否屬于婚內財產,只要是婚內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是否屬于婚內財產的認定。如果屬于婚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屬于婚內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之間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看結婚日期。主要看購房者是誰?購房的資金來源是誰?購房的資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
2.如果購房一方用婚前財產購買的房產,并只登記購房者一方的業主名字,那這房產就是購房者一個人的房產。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管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房產的所有權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3.同理,如果夫妻之間一方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有證據證明屬于自己單獨舉債獨立賞還債務,并由自己在不占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單獨購買的房產屬于購房者個人房產。
4.夫妻之間一方的家長,親屬,出資。為一方購買的房產,有聲明只歸一方所有的,不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5.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房產。但如果婚姻有變,可以追討回共同還款部分的平均還款份額。
6.即使是戀人之間,沒有婚姻關系。只要是有證據證明你是房產的共同出資人,你們不是夫妻,這房產也是你們的共同房產。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單獨購買的房產,產權證上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并在房產證上注明,(房屋產權歸產權人個人所有)字樣的,房屋產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房產證上注明的產權人個人所有。這種情況登記房產證,一般登記機關要求夫妻共同到場,確認登記事實。這屬于夫妻之間的財產捐贈,并且一當登記完畢捐贈事實就已經成立。所以也屬于產權證所有者一方的 個人財產。
僅供參考。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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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或者不是都是錯的?。
一般情況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特殊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取決于彩禮的給付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還是領取結婚證之后。
①領取結婚證之前給付彩禮。彩禮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婚約彩禮,其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能夠締結婚姻——這里的締結婚姻當然指的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認定,彩禮應當是給付女方本人的。其本質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就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結婚手續,贈予行為生效,否則就不生效。這也是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退還彩禮的理論依據。
②領取結婚證之后給付彩禮。這時候已經不應該稱之為彩禮了,領取結婚證就意味著男女雙方已經是合法夫妻了。這時候給付所謂彩禮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贈予行為(未附條件)?;橐龇ㄒ幎?,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財產行為的,財產原則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示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主要取決于領取結婚證在前還是領取結婚證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