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是民事還是刑事_合同詐騙分民事和刑事嗎?
特邀律師
最近一直有人問我,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么?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糾紛的區別又是什么?律師你能不能給我一個準確的標準?
坦白說,法律并沒有給出一個精準的區分標準。
我們知道,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從辯方的角度,如何去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這里有人會說,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無罪,只要檢察院證明不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就是無罪的。
但又有幾個案子,控方是完全舉不出證據來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指控與辯護,最終還是演變成了“看誰的舉證、質證更有說服力”。如果辯方僅僅是以程序上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是否排除合理懷疑)來進行對抗,通常無法動搖控方的證據體系。
總結一句話: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作為認定標準。實務中,我們往往是通過全案的事實與證據,綜合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來“對抗”控方作出的不利認定。
一、合同詐騙罪與無效、可撤銷的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規定
合同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無效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自始、當然無效。
可撤銷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由此可見,僅依據上述法條規定,我們還是無法說清楚到底什么樣的欺詐行為,屬于《合同法》規制的合同欺詐行為;什么樣的欺詐行為,屬于《刑法》規制的合同詐騙行為。
二、刑法理論上如何區分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之間屬于包容關系,合同詐騙罪完全可以認為是特殊形式的民事欺詐,因此關鍵問題并非是對兩種行為進行區分,而是要找出合同欺詐在滿足何種條件時,成立合同詐騙罪。
根據王作富教授的觀點,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欺詐行為之間之間的相同點在于:
第一,行為人主觀方面都具有欺騙對方,使對方的認識陷于錯誤,從而違背其真實意思與之簽訂履行合同的故意;雙方都有從對方獲取不當利益的意圖。從這一點看,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完全包容了合同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但顯然前者的內涵又要比后者的內涵豐富。第二,行為人客觀上都具有欺騙對方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也無多大區別,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是利用對方錯誤等作為或不作為。
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欺詐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有時也具有一些所謂履約行為,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是用掩人耳目或迷惑對方的手段。這種表面履約行為并不能改變行為人整個行為的詐騙性和不履約行為的性質。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也就是說,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但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三、實務中,辯方如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不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司法實務中,如果僅依據行為人的口供來認定其主觀方面的內容,可能會導致認定結論的“失真”。控方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時,也會避免僅有言詞證據,故而會從客觀實物證據的角度,來證明(或者與口供相互印證)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內容。
辯方在辯護時,僅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辯解進行“對抗”也是不足夠的,通常需要在客觀上找到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的實物證據。
(一)通過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來排除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1.行為人是否存在履行行為?
以借款合同為例,行為人在借款后,是否具有還款行為,能夠體現其主觀上還款意愿,同時若已經還款的數額占借款總額比例較大,或行為人借款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履行還款義務等相關事實,能夠排除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是否有擔保行為?
如果行為人在借款時,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尤其是物保,比如動產、不動產抵押(汽車抵押、房產抵押等)。即使認定行為人存在欺詐的事實,甚至后續未還款,但因為存在抵押權等擔保,相對人可以通過實現上述擔保物權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難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是否積極創造履行能力?
什么叫創造履行能力?舉個例子:甲公司在借款時是有履行能力的,借款后因經營不善導致履行困難,該公司通過變賣設備的方式,將所得資金用以購買新產品并投入生產運營。
此時就不能將變賣設備的行為,認定為企圖隱匿財產或逃匿,而是為了盤活企業以實現履行能力,應認定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是否存在隱匿財產、揮霍財產、逃匿等行為?
刑法第224條將“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匿”規定為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行為之一??梢姡谭▋A向于根據行為人取得財物后的“逃匿”行為,去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不能將日常生活中的“躲債行為”等同于“逃匿”。司法實務中,絕大部分不能按時還款的當事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不接電話”、“避而不見”甚至是更換手機號碼等情況,如果不是伴隨有隱匿財產、揮霍財產等行為,都難以將一些單純的躲債行為,認定為刑法224條規定的“逃匿”。
(二)是否存在對行為人有利的案件事實
1.行為人取得款項時,是否具有還款能力或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為人雖然基于欺騙手段取得對方的財物,但客觀證據反映,行為人在借款時,其本人或公司是具有還款能力的,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其借款時根本不具有還款意愿,或借款后存在逃匿等行為,則借款時有還款能力的相關事實可作為無罪辯護要點之一。
不能因企業存在借款行為,當然的認定其不具有還款能力;更加不能因為企業資不抵債,當然的認定借款行為構成詐騙犯罪。
其次,即使公司存在資不抵債的情況,對外借款也未必構成詐騙,若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按照借款用途,將資金投入企業運營,且不存在其他違法事由,則不能僅依據其資不抵債的事實,即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為人未還款、未履行的原因
行為人借款后未按時還款,應結合其未還款的原因,作為認定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據。如公司遇有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甚至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未能按時還款的,不能僅依據行為人實施了欺騙手段取得借款,即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以“一房多賣”為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糾紛的區別
案例一:甲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出賣給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甲又將該房產出賣給丙,收取丙購房款800萬元后逃逸。
案例二:甲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賣給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后甲又將該房產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和丙之間辦理了過戶手續。
在案例一中,甲已經將房屋出賣給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屋的物權已經歸乙所有,甲不可能再將該套房屋過戶到丙的名下,此時仍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收取購房款,是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同時存在逃逸情節,甲成立合同詐騙罪。
在案例二中,甲雖然與乙簽訂了合同但并沒有辦理過戶,該房屋的物權仍歸于甲所有,甲再與丙簽訂合同時“有能力”將該套房屋過戶到丙的名下,并且最終也為丙辦理了過戶手續,在現有條件下,丙合法取得房屋,甲對乙構成違約,屬于合同糾紛。
民事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刑事詐騙指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一般來講,民事糾紛中發現刑事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以下以兩個案例:
案例1: 魏某涉嫌詐騙案
魏某分別從王某處兩次借款人民幣共計22萬元,借款理由是自有公司的生產經營,借款期限期限一個月。到期后魏某未能如期還款,便再次與王某約定每月付給王某利息4500元,如此重復操作至2014年5月共計支付了6萬余元。后魏某為了還款,將自己占有的一輛黑色奧迪車行車本和車鑰匙交給王某頂賬,未辦理抵押登記。王某偶然發現該車系魏某從北京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車,車主為馬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魏某還款。法院審理案件中發現魏某涉嫌詐騙,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2、李某非吸案
劉某從李某處借款10萬元,逾期不歸還造成糾紛。李某將劉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李某作為原告的類似案子,本院已經審理10件,已立案待審理的六件。經審查,原告劉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法院將同類案件一并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感謝邀請
您提出的這個問題可能連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清楚,簡單用通俗語言給您介紹一下:
1、你提出的不履行合同,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雙方在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方利益。這類合同屬于民事案件,一方不履行,就要請法院判決,一方不履行判決,就要請法院利用國家權力,逼他履行。國家對于這類案件是不告不理的。
2、合同詐騙,是有人虛構合同,拿沒有的合同或者不能履行的合同騙錢,這類屬于刑事案件,遇到這種情況,你只要報警,剩下就有國家管了,公安調查取證,檢察院提起公司、法院判刑,當然騙你的錢屬于民事部分,法院也會一并判決。
3、兩者區別在哪里呢?民事案件類型,不履行坑的是你一個人,而且簽訂合同時你情我愿的,而刑事案件類型,可能坑所有人,簽合同時候不清楚請示情況,所有國家來打擊。
兩者比較容易區分,只能查明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簽合同時候是不是存在欺騙(不存在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當然,很多時候你覺得是詐騙,但是提供不了證據,警方是不會隨意立案的。只能告訴你是民事糾紛,自己去法院起訴。
想了解法律知識請關注我,遇到的問題直接私信,會給您一些分析和合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