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好還是打官司好_交通事故是調解好還是起訴好?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建議優先選擇和解,肇事方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受害方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第一步:明確要“告誰”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第二步:拿到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的方式包括了調解、法院起訴,至少選擇哪一方式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一、發生事故后,交警隊一般會主持調解,調解不成才會告知雙方向法院起訴。調解的好處是省時,且要盡快的拿到賠償,但可能賠不了訴訟那么多; 二、向法院起訴是交通事故賠償最后的救濟途徑,其優點是一般能夠得到充分的賠償,但時間太久。具體還得看案情。
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是雙方調解好還是法院判決好,這需要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判斷的,不能簡單地判斷好壞。 如果通過雙方調解處理的,對于受害者而言,可以較快地得到賠償,時間較短,但也有可能會因此放棄部分的賠償,不能得到全額賠償。而且如果對方到時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的,仍然要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如果是通過法院訴訟的,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但一是可能時間會稍長,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相對來說要求比較嚴格,要做的工作也會比較多,也會花費比較多的時間和精力。
發生了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也好,次要責任也好,在處理上,不能私了,因為私了最后的結果是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最好走法律程序,將來一方若發生反悔也有法律依據,比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