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舉證期限_經濟仲裁舉證期限?
特邀律師
1、勞動仲裁有舉證期限限制的;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仲裁舉證期限: 用人單位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以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發生勞動爭議的,將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持有異議或者予以否認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相應反證據。在舉證期限上,將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由原來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為“不超過十五日”。證人出庭作證條件得到了放寬,今后,經許可,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另外,省勞動人士還介紹,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并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除外。經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要求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補充相關證據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受前款舉證期限的限制
經濟仲裁舉證期限按仲裁規定為,證據材料應于10日內提交仲裁委,超過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方當事人有權不予質證。
在收到仲裁庭的應訴通知后,十天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并根據對方人數提交相應副本,答辯書可以不交,但一定要寫好,書面答辯時用,免得口述遺漏,另外開庭時要帶上證據的原件供當庭質證。任何能證明支持你的主張的材料,都可以是證據,包括:書證、物證、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要用光盤拷貝出來,語音要摘抄成文字)、證人證言(證人最好出庭,證言要有本人簽名)。
以上是個人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