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效力如何認定_如何認定對賭協議的效力?
特邀律師
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而達成的書面協議。那么合伙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一)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伙協議,且合伙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伙協議內容要求的,應認定合伙協議有效。
(二)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伙條件的,可以認定合伙關系成立。(三)公民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也無人能夠證明訂有口頭協議,如當事人進行的經營活動符合合伙條件的,也可推定為合伙關系成立。
(四)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在本職工作以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等商業性活動的公民,不具有從事合伙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他人所訂立的合伙協議應認定為無效。二、簽合伙協議應注意哪些問題?創業途中隨著事業的發展,個人的經濟實力難以滿足企業發展的要求,很多人這時會考慮與他人合作,合伙協議是合作的書面形式,那么簽合伙協議應注意哪些問題?(一)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二)明確合伙投入比例利潤分配方式。
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開始雙方根據各自的合作資源作價而產生!因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關系,也要書面明細清楚;當然根據經營情況的變化,投入也要變化,在開始的時候,就要分析后期的資金,如果一方沒有融資的實力,那另一方的投入會轉換成相應的投資占有股,來分配投入產出的利益。
(三)合作方的退出機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四)合作之間建立商業信任。法律之所以設立合伙制度,就是為了個人資力難以達到成立公司的要求時,通過合伙加強資金聯合,但是合伙的本質還是合伙之間比較強的人身信任。
如果是農業生產,是有法律效力的。村委會的合作開發土地合同僅僅是一種民事合同,不屬于土地出讓合同。如果是建設用地的出讓合同,則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如果意向書經各方簽字、蓋章,其內容明確,能夠履行,也未附生效條件,該意向書是有效的。總的判斷原則是:不管名稱如何,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無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條款即有效。
1、有限公司里隱名股東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約定是有效的: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的規定: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發生效力的,如無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題主問題是合伙企業法里是否有類似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不論是普通合伙還是有限合伙,都以合伙協議為基礎,更講究人合契約,同時承擔的責任也與有限公司不同,我個人認為如果有隱名合伙人,也是顯名與隱名合伙人之間的協議關系,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樣可以確權或要求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