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服裝折舊費合法嗎_服裝折舊費合法嗎?
特邀律師
不合法。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勞動,如果公司認為工作服為必要勞動工具,則該勞動工具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營運成本,該成本絕對不可轉嫁于勞動者。實踐中,不少生產型企業或服務型企業會收取所謂的折舊費、押金等等,實際這些均屬于違背法律之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控告。
不合法,理由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了為了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保安公司作為專業提供安保服務的公司,應當為保安員提供統一的保安員服裝,這屬于保安公司的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的法定義務。
2、且根據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為保安員提供相應的保安員服裝屬于保安公司的法定義務,屬于保安公司應當應提供勞動條件的一部分,因其產生的費用不應由勞動者承擔,而是屬于經營安保服務的公司經營成本的一部分,不得轉嫁給勞動者。
3、勞動者即保安員在離職時將相應的保安服裝返還給保安公司即可。而且即使在退還安保服裝時衣服有一定的折舊或破損,勞動者也不一定要賠償,只要勞動者沒有重大的過失或故意去毀損保安服裝,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安服裝的折舊屬于使用過程中的正常現象,屬于企業的經營風險的一部分,不能將企業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4、故,辭退時扣服裝費用不合法。
以上僅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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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這要看原企業職工離職相關工作服收繳制度是如何制定的。一,如是制度里規定職工一年內離職(包括滿一年)人走,企業要回收工作服,那你就應將已穿了后的工作服上交勞資部門,然后辦好離職手續后走人,而不應再扣你服裝費。
二,如你未按上述規章制度辦理上交舊工作服,而借理由說找不到或處理掉了,那么企業主管部門對你扣款,但其余方面仍按手續辦妥后讓你去其它單位報到或走人的話,扣款應該也是合理的,雖是小事,但原企業有規章制度,你也應遵守,既使自已將舊工作服處理了,也應根據企業制度要求酌價處理,你應配合,既然人要走了,也要好聚好散。
三,另外職工離職而企業從無此收繳工作服的規定,待你離開企業,在最后一月工資中卻扣了所謂服裝費,那么該企業是違規行為,理應對企業有關部門進行交涉,雖是小事,但既然你已提出來了,上述除第二種情況外,其它一和第三種情景,如企業仍不采不理,裝糊涂,那就去地區勞動仲裁申訴,討回公道。俗話說:"脹氣不漲財”!
勞保是有使用年限規定的,如果使用年限未到離職,用人單位不可扣服裝費,可以把舊的交給單位。單位一定要扣服裝費可向社保局投訴。
通常來說,單位都會有工服管理制度的,都會規定員工干滿多長時間離職就不用扣工服的錢。現在你要離職,單位卻要扣你工服錢,很有可能你干的時間不長,達不到免費使用工服的要求,所以才會出現被扣錢款的情況。
至于單位扣工服錢,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勞動法上面是沒有明確說明的。但是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單位應該提供員工勞動防護用品,而工服也屬于勞動防護用品之一,屬于單位應盡的義務,所以從這方面來說,單位在員工離職的時候扣工服錢是屬于違反法律法規要求的。
不過這樣的事情沒有必要糾纏,因為一套工服也值不了幾個錢,如果你因此與單位產生糾紛,甚至投訴維權,那就得不償失了,耽擱你的時間和精力。所以,遇到這種事,還是自己吃點虧了事得了,畢竟你的單位格局太小,小家子氣,你就放大度點吧。
我想這樣的事情大多數人都遇到過,也沒有幾個人為了扣點工服錢而跟單位鬧,沒意思。只要你懂這個理就是了,知道單位這樣做不合法就行,畢竟你也用了單位的衣服,離職工資也是單位發放,人家要扣也沒辦法,打官司你贏了也得不償失。
攤上這事,想開些。
這要看具體情況,工服分為很多種,如公司專門為崗位定制的服裝,例如保安制服,保潔制服等制度類服裝,服裝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是公司,員工是被動接受在崗期間使用服裝,所以員工離職不應承擔工服費用。
另外一種是是企業要求員工在崗期間穿著得體的服裝,并規定了相應款式,員工個人無法提供此類服裝,企業墊付資金為員工購買響應服裝,服裝的擁有權和使用權都是員工個人,并且員工也是接受公司約定按照工作時長進行折舊。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該服裝是企業為員工提出的有條件福利,條件是員工在企業服務時長。那么這種情況,員工離職時,企業可以根據服裝成本和員工穿著使用時長折價按比例扣除費用,服裝歸員工本人所有,但員工選擇不要服裝時,離職時將服裝交回公司,則企業不得扣服裝費用。
1、《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公司收取所謂工服折舊費就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你可拒絕支付。
2、勞動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為單位提供勞動,單位應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勞動工具”和“工服”等,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工服”的折舊應計入生產成本,由公司負擔。
1、工作服屬于勞動保護用品,公司有義務無償配發給員工領用。否則,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的行政管理部門或工會投訴。
2、在財務會計核算方面,只有固定資產才會產生“折舊費”。工作服絕對不屬于固定資產,自然也就不會產生所謂“折舊費”問題。
所述情況,公司既不合理,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