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述材料范文_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有哪些?
特邀律師
我叫某某,性別,多大歲數,居住地,在什么地方工作,車牌號等基本介紹。某年某月某日大約幾時幾分,我駕駛某某車(車型號)由西向東行駛在某某路口時,當時車速約每小時某某公里。看信號燈為綠色,我便駕車直行通過。突然一輛電動車橫穿公路(闖紅燈),我立即制動避讓電動車,結果電動車與我駕駛車輛相撞,我立即報警等候處理。 經查看(下面描述相撞在你車的部位與電動車的部位,再描寫撞車造成的損失情況(估算),人員受傷害情況等)。希望能給予你幫助
感謝邀請!被害人的陳述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八類法定證據之一,屬于言詞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在證明力,不能單獨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需有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或補強!在現實中,大部分偵查機關獲得的有被害人的案件,第一手證明材料就是被害人的陳述,通過詢問被害人,了解案情!法官在審查證據中會書面審,在法庭調查中,會通知被害人出場,對其詢問,被害人的陳述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其效力就強,法庭應釆用,如果被害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有予盾或與法庭查清的事實不符,那法庭就不會釆用!對威脅、協迫收集的被害人陳述、對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收集的,一律采用非法證據規則排除,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精神病的,法代不在場制作的被害人陳述,無效!盲聾啞、少數民族、外國人未提供翻譯制作的,無效!。
交通事故與工傷是可以得到準雙份賠償的。以下項目可以重復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
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等。
被害人陳述的主體就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不管是公訴案件或是自訴案件,凡是屬于被犯罪行為直接侵害造成人身、自由、生命、財產等損失的人皆為被害人。被害人依據其成為被害人的原因和演變過程,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1.無辜型被害人。無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為的犧牲品,他們對于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具有任何責任或可責性。他們之所以成為被害人,一般出于純粹偶然的原因或身處被動、無力抵抗的狀態。
2.誘發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況下由于自己的某種過錯或不良心理,會誘發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類型的被害人自身對于被害事實的形成存在著程度不一的過錯,有的甚至還有思想、品質、道德等方面的責任。
3.參與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參與到相關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之中,只是由于種種原因后來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為被害人。這樣的被害人就是參與型被害人。此種類型的被害人在許多情況下,自己同時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處在被害和侵害的競合狀態中,具有雙重身份。
4.轉化型被害人。轉化型被害人一般發生在防衛過當的案件中。在這種案件中,作為原來單純的犯罪行為實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來由于被害人奮起反抗,拼力防衛,反而被造成嚴重傷害。由于被害人的防衛行為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構成了刑法上所謂的防衛過當。在防衛過當的刑事案件中,原來的犯罪嫌疑人便成為被害人。這樣的被害人,人們便稱之為轉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員在收集、調查和審查判斷過程中,應當根據被害人的不同類型對其陳述進行具體的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方法。
報案材料屬于書證范疇。一般會給受害人再作一份材料。報案材料是用來證明報案時間地點已經簡單案情的,一般都附有110接警記錄單。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被害人陳述就是單獨的一種證據,單獨分類,是言詞證據的一種
被害人自己寫出來的書面材料,是被害人陳述,如果被法院采信也可作為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