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要依據其他判決_民事判決結果取決于審判長嗎?
特邀律師
法院判決能否生效是有法律規定的:一審判決收到后根據一審判決規定的上訴日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判決生效;二審判決自當事人收到之日生效。至于你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判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你可以就此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處理。
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想要重新審理,需要啟動再審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啟動再審程序最常見的方式。判決雖已生效,但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一般來說,申請再審,是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但是,根據規定,申請再審且法院未裁定再審時,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院依職權再審
根據規定,各級法院對于確有錯誤的判決是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檢察院抗訴或檢察建議
一般來說,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當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各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對于同級的檢察院和法院,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般來說,抗訴必然導致再審程序啟動。但是,申請抗訴一般要以法院不受理再審申請或已再審仍有錯為前提。
民事糾紛,實際一般都歸于經濟糾紛。作為原告,首先將起訴狀交于法院立案庭。起訴狀除寫明主要起訴原因外,要填寫自己和被告的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按規定交上訴訟費,并先替被告交上。這訴訟費將來由敗訴方承擔。然后立案庭立案,轉交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抽調人員組成專案法庭,一般由庭長、書記員共2一3人組成。法庭會及時通知被告應訴,并通知原被告X月x日開庭。
第一次開庭。第1項,原告宣讀起訴狀,第2項,被告應訴答辨。然后庭長詢問雙方是否申請調解?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調解,就不能調解。然后庭長?布進入審查結段。
進入審查結段后,庭長可隨時約談雙方當事人,收集證據。尤其原告,為準備最后有可能的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對被告的個人財產進行保全。法庭會跟據原告提供的線索,對被告的動產及存款進行查封。
這段時間法定3個月,可提前。這段時間,法庭通過調查取證,然后通知當事人第二次開庭。當庭宣讀判決書。
雙方對判決書有不服者,15日內可上訴中院。按不服的錢數交上訴費后,中院二審的3個月開始。
如不上訴,一審判決書15日生效,生效10日內,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轉到執行局,交過執行費,執行局6個月執行期。執行6個月到期后,或查不到財產,你又提供不了訊息,或申請撤銷執行,想再詼復,需在2年之內。
咱們這里,好多人沒存款,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所以最好不要造成打官司的境地。
取決于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