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兒有繼承權嗎_“私生子”有繼承權嗎?
特邀律師
準媽媽們期待腹中寶寶的出生,更加希望寶寶出生后衣食無憂,如果腹中的寶寶可以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那就相當于寶寶一出生就有保障,準媽媽可能想知道詳細的情況。
一、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止于死亡。但是,胎兒是活著出生,其繼承權即可實現。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無繼承資格。胎兒享有繼承權,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財產,接受遺贈。所以,如果爺爺想將他的房產或存款給他的孫子,就可以立一份遺囑。
二、胎兒繼承或遺贈財產如何管理?
由胎兒的監護人,也就是胎兒的母親代為管理。還是上面的例子,爺爺去世后,有胎兒的監護人代為管理遺囑中的房產或存款。
三、胎兒享有繼承權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胎兒出生后不至于生活無著落,保障胎兒的繼承利益,充分體現了我國繼承制度的養老育幼原則。
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如何處理?
胎兒分娩出為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份遺產的繼承就必須作為不當得利,應向其他繼承人進行返還。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相關財產就歸國家所有。繼續上面的例子,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此項繼承或贈與不存在,需要向其他繼承人返還遺產,否則胎兒的母親就構成不當得利。
謝邀 @漱綠
愚見,分情況。我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的人格利益,在繼承法和民法總則上對胎兒的保護有所體現,保護其應繼份。胎兒在出生前遭受侵害,如果出生時為活體的,其應當可以作為主體獨立提出請求。如果母體也受到侵害,則胎兒母親具有侵權賠償請求權自不待言,如果母體沒有受到明顯侵害,只是胎兒出生以后胎兒出現侵害,只胎兒具有請求權。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民事權益列舉了十八類,其中的繼承權還不等于應繼份。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胎兒的人格利益應該是被母親吸收,歸入母親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之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出生的孩子享有繼承權。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所以未出生的孩子一樣是法定繼承人。可以分的遺產。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孩子沒下生之前,孩子應該繼承的份額先保留。如果孩子正常出生的話,孩子繼承該保留份額。如果孩子下生后是死體的話,那么為孩子保留的遺產份額,由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分配。
綜上可得知未出生的孩子是有繼承權的,并且也是按照順序繼承來看待的。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可以繼承,但是這不是繼承權,只是為了維護他的利益與設定的一個制度,因為人的權利是始與出生,還沒有出生的嬰兒是沒有任何的權利的。所以準確的是沒有繼承權,但是可以繼承。
婚外生子應該不可繼承才對!所謂的婚外應該特指已婚狀態下,和未婚生育子女應該要有所區別,要不這社會太不公平了,小三生的憑什么來分財產,這是社會的退步!古時候雖說可納妾,但和正室所出還是有很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