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的賠償_國家非刑事精神損害賠償方式?
特邀律師
其實說實話,就算給我100000一天我也覺得一點都不高,甚至不愿意接受。
難道你們想因為無辜冤情導致被關進監獄,然后在牢里住一個十年八年,然后出來就和社會脫節,還背上一個坐過牢的名聲。
中國現在很多冤假錯案被翻案,確實很多人拿到了賠償,甚至高達幾百萬。可是你們想過他們失去了什么沒有。
(1)他們的青春全部獻給了牢房,出來已經人到中年;
(2)他們的身體在牢房導致疾病很多,出來都少年白發;
(3)他們甚至錯過自己父母去世,不能參加葬禮,出來再也沒有父母;
(4)他們錯判之后,妻離子散,再也回不到從前,出來之后孤身一人;
(5)他們告別社會,重新踏入可是社會已經告別了他們,出來之后手機都不會用;
(6)……
多少冤假錯案出來的人,拿到了我們看似很多的錢財。可是最后鬧得兄弟反目,甚至被親戚朋友以及新找的女朋友騙的一分錢不剩,以至于過得比以前更慘。
所以國家賠償多少其實不是最重要的,我們希望的是減少冤家錯案的產生。法律應當在初次判案時就盡可能的公證,給每一個嫌疑人確鑿的證據,而不是僅僅為了結案。
無意之中看到這個題目,我也只是看到這個題目簡單嘮叨兩句。
如果和我意見差不多的,可以點贊支持一下。
刑附民賠償都要求是直接損失,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現實困惑楊某和朋友在某燒烤店吃夜宵的時候,和一批社會青年發生了矛盾,兩伙人打斗起來。警察在接到報警后及時趕到,楊某見警察來了,拔腿便跑,警察拔出槍來連開4槍,擊中楊某致其死亡。事件發生后,楊某家屬認為警察并未鳴槍警告,而是直接開槍射擊,將開槍警察所在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國家賠償。在訴訟中,楊某的父母訴說,楊某的死亡給他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公安機關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請問,國家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律師點評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不但使公民遭受了物質上的損害,還使得公民的精神狀況受到了重大傷害。那么,在我國當前的國家賠償體系中,國家是否對公民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呢?在我國以前的國家賠償體系中,并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公民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法院一般會予以駁回。但是,2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所以,公民在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時,可以向國家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特別提醒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不僅給公民帶來物質上的損害,也會給他們的精神帶來嚴重的傷害。因此,《國家賠償法》修訂以后,精神損害賠償被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內,這種改變標志著我國的法治水平又有了進步。
從遠山遙水的年代而來,從你向我而來 但沒有窗子可找── 它可怕的皮膚 它在把我們觀看,通過一面鏡子。
嬰兒的微笑和嬰兒的狡計 隔是既然的籠罩處哈哈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主要涉及財產的返還、修復和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一直以來都是非刑事司法賠償審判的熱點和難點;特別是在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情形下,如何確定損失,在實踐中有較大爭議。對此,《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財產損害賠償
1、賠償的一般原則和特殊規則。
《解釋》規定凡涉及財產損害賠償的,仍應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為一般原則,即能返還的返還、能恢復的恢復,不能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賠償。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計算直接損失的標準是市場價格,計算時點是侵權行為發生時。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市場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失。
2、拍賣、變賣財產的賠償。《解釋》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細化和明確。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拍賣或者變賣的,視該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值為財產直接損失的體現,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款。如果人民法院違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3、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的賠償。《解釋》具體列舉了五項,包括留守職工工資、必須繳納的稅費、水電費、應當繳納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和設備折舊費等。
4、利息賠償。《解釋》明確以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作為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固定計算基準,并對應當返還的財產屬于金融機構合法存款、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現金的,規定應當支付利息。
(二)人身損害賠償
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精神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違法拘留,毆打、虐待等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的損害后果有可能不亞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的損害后果。如將非刑事司法賠償排除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外,就會悖離國家賠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初衷,故《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賠償領域,完善了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根據《解釋》的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張玉環無罪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700萬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據?
無論賠償多少,只是一串數字,27年的青春荒廢了,家也破敗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親屬都受到嚴重的傷害,這是多少錢也難以挽回的。
他申請700萬,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不會有這么多,估計也就是400-500萬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羈押天數)=339萬
b、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一項根據具體案情和賠償機關的態度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的35%。
假定按35%計算,則339萬x35%=119萬元(這個數字是可以協商確定的,35%的比例僅供參考)
上述兩項相加,那么總賠償數額:339萬+119=458萬元
當然了,具體賠償多少,還要看雙方協商的情況,以前已經兌現的賠償案件,標準并不完全統一,有的是按標準付給,有的是在賠償款之外,再用類似生活補助等方式補償一塊,多數都是比標準高一些。
例如,兩個月前,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余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上述幾項共計1872萬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羈押15年共5600多天后無罪釋放的“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賠償法中有精神損失賠償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所以受害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申請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