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資條怎么舉證_工資拖欠案件中如何舉證?
特邀律師
⑴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⑵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⑶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⑷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貨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對貨款收回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負擔。
⑹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就其存在加班事實或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證據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或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證據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前兩年內的工作時間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經勞動者確認的工資支付憑證等)相佐證的,可作為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
⑺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前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前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可以發一下吧。
我覺得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考慮:
1、是否簽訂合同,合同中是否有明確說明工資多少。
2、從銀行來提供工資流水,以證明你的工資多少。
3、沒有工資條,可以想法從人事或者會計部門哪里尋找發工資的單據進行復印,前提當然是的打好關系。
謝謝邀請。每天學習一點法律,讓自己給睿智一點,大家好我是愛分享法律知識的滿堂。
首先,你這個問題要證明什么,是你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還是你的工資數額,還是沒有休假的加班工資。每一個證據證明都是有法律的,要知道自己要證明什么才能更好的準備證據。
其次,證明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勞同合同》,而且勞動合同中包括了,你的工資和休假等內容。其他的證明,如工作服,工作證,企業員工名單社保單,都可以證明你的勞動關系。工資你可以以合同為依據,每個月固定存款銀行流水等。我們都知道要是勞動糾紛呢!就要去勞動仲裁,介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關系,在審理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時,有些證據是勞動者拿不出來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拿不出證據,承擔不理后果。然后你的仲裁請求肯定包括了,工資(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等等),社保,經濟補償金等,這是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補償。
最后,法律依據就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工資,休假,勞動合同等相關規定。在這里就不詳細說了,一直在回答勞動爭議的問題,法條都寫過了,要想知更多法律知識關注我。有什么問題也可以私信我。
歡迎大家關注本人,謝謝點贊。
工資的轉賬記錄等也可作為證據證明。如復雜可找律師邦助。
訴訟材料
一、在私人企業工作,沒簽勞動合同,沒有工資卡,發工資都是現金,,沒有工資條, 可以請公司財務開工資證明,如果沒有財務,可以請用工方的負責人開具,加蓋公司公章即可; 二、已過退休年齡,現在自己經營報刊亭,只能開具收入證明,而不能開工資證明。收入證明可以由當地社區經調查確認后開具。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合同,勞動者也沒有工資條等相關的證據,并且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以及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