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共同犯罪人的分類_共同犯罪的分類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和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單獨不能構成身份犯(特殊主體犯罪),但可以構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幫助、教唆國家工作人員乙貪污的,可 以構成乙貪污罪的共犯。
2.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對沒有特定身份者不適用有特定身份者的從重處罰情節。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與國家工作人員乙共同犯 非法拘禁罪,法律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從重處罰,如果乙用了職務便利犯該罪的,對乙從重處罰,但對甲不能適用該從重處罰的規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實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確定該案的性質。例如公司經理甲(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董事乙(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產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則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職務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則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貪污罪。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不可能同時還是教唆犯、幫助犯等,反之亦然。(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時還是從犯、脅從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沒有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當然,主犯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注意: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實行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幫助犯可以是從犯(包括脅從犯),而不可能是主犯。(更多資訊關注東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眾微信)(三)實行犯,又被稱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屬于最近幾年司法考試中可能命題的知識點,希望考生注意。對犯罪實施過程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關鍵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實支配性,是正犯。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例如,張三利用精神病人強奸婦女,張三是強奸罪的間接正犯。第二,利用他人不屬于行為的身體活動受強制的身體活動。例如利用他人的條件反射動作等;使他人喪失自由意志進而利用其身體活動。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利用不知情者的間接正犯)。(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例如,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不知情而照辦。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如果沒有過失就無罪。(2)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例如,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本應按規定檢查針劑,但因為過于相信醫生的權威而未檢查并照辦。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檔穿衣鏡后面,而乙知道,乙為了殺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鏡開槍,穿衣鏡被打碎,丙也中彈身亡。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毀壞財物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難以成立該身份犯的間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聲稱辦案需要,要求郵政工作人員大量開拆郵件的,甲不成立私自開拆郵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間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間接正犯與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犯。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雖然有責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更多資訊關注東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眾微信)這種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的行為。例如,甲欲實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向乙隱瞞牟利目的,利用乙傳播淫穢物品。因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二者在傳播淫穢物品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此處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身份的行為。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聯防隊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乙。甲構成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沒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構成該罪的幫助犯(如果乙致人輕傷,則會觸犯故意傷害罪)。甲乙構成該罪的共同犯罪。此處也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例如,甲迫使乙殺丙,同時將乙要殺丙的實施告知丙,讓丙在正當防衛時殺死丙,后來丙果真在正當防衛時殺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為。當利用者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對結果缺乏認識或產生其他法益關系的錯誤,導致被害人實施了損害自己法益的行為時,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離家出走,有殺乙故意的鄰居丙告訴乙:“你假裝上吊,我馬上打電話叫甲回來看看,嚇嚇他,讓他以后不敢再和你爭吵。”以聽從丙的意見,將搭在房梁上的繩子套在脖子上,丙便離開,乙很快吊死。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對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各國刑法主要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為標準,如有的國家將共同犯罪人分為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另一種是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標準,如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和從犯。我國刑法折中了這兩種分類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標準為主,并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標準,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類。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參加實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分類:1、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任意形成為標準,劃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人單獨可能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以二人以上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為標準,劃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著手實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著手實行犯罪之際或實行犯罪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分工為標準,劃分為簡單的共同犯罪和負責的共同犯罪。簡單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某一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復雜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4、以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的緊密程度為標準,劃分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不存在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各行為人之間建立起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