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不還是不當得利嗎_撿到錢包不主動還違法嗎?
特邀律師
撿到東西找不到失主不歸還不算犯法,可以先行保管。 失主來要不歸還,民法上構成不當得利屬于違法行為,數額特別大就構成侵占罪。 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特征: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特征: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撿到錢包不還,民事上產生不當得利之債,有歸還的義務。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如果是惡意占有人,比如有拒不交還情節,才是侵占行為,如果數額較大,還可能涉嫌刑事上的侵占罪。地上撿到東西,不會因為占有而轉變所有,如果發布認領公告后六個月沒有認領人,則歸國家所有。如果已經轉為第三人所有,基于物權的追及效力,知道或應當知道兩年內可以主張原物返還,但是不能對抗善意取得情形。非常簡單的知識,手打一遍。就當復習一下了。都有民法,刑法,物權法等的明文規定,不去查閱相關法規,不去詢問律師,來知乎這種論壇問什么?伸手黨可恥。
撿到手機向失主索要2000元報酬,見失主報警后,當即將手機摔碎。撿到手機,經常有自已使用或者賣給二手店的,當即摔手機的還不多見,但兩者都屬于撿到東西不歸還失主,都是違法的。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手機價格不是很貴,關鍵是手機里存有遺失者的大量信息,一旦丟失,不是心疼那兩錢,而是手機里存的東西。一般情況下,雙方進行協商,遣失者付點保管費以示感謝,都屬正常,百八十元的感謝費也能接受得了。可這位拾到者竟以此為斂財的契機,獅子大開口,張嘴就要2000元,放到誰身上也接受不了,報警也沒毛病,毛病出到了拾到者身上。我分析如果少要點錢,二、三百塊的,遺失者也能接受,采取極端手段拒不歸還,可是觸犯了法律。法制社會,豈容你胡作非為!
遺失手機的這位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位拾遺者將承擔民事責任,不僅要全額包賠手機損失,還要處以罰款。估計,沒等法庭開庭,拾遺者就會與這位女士協商解決的。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之一!
有。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還有《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也
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違法,屬于不當得利,應當歸還,情節嚴重構成侵占罪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歸還失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可見,返還拾得物,并非道德上的義務,也不是任意性的義務,而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撿到東西不歸還的行為是違法的。
首先看撿到什么東西,如果不是什么值錢或不很重要的東西,當場又沒有失主,我覺的不還是說的過去,如果撿到重要的文件或身份證或價值貴重的東西就應該,想法找到失主還給主人,失主應該很急,將心比心吧。如果不還的話。就過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