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得了精神病可以離婚嗎_有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特邀律師
和精神病人進行離婚確實比較復雜
首先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所以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如果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和精神病人離婚如何訴訟離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項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其次,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愿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盡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
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可以離婚,一般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間是可以協議離婚的。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史,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認定婚姻無效。但是精神病是否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法律上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和說法。
一般來說,如果婚后一方有精神病,或者不能治愈的,正常的一方要求離婚是可以的,但是只不過因為對方是精神病患者,一般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因為精神病患者無法辨認自己的意思,不能做出是否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一般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
另外,作為精神病的一方,需要他的法定監護人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但是一般情況下精神病的配偶就是他的法定監護人,可是此時配偶不能既當監護人又是原告,因此需要重新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
所以說與精神病人離婚,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律程序的問題,可能會稍有復雜,但是再復雜的案件也會有解決的方法。如果當事人不清楚,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