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量刑_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說得有點籠統,建議還是再詳細一點,根據你說的情況,一般來講是會從輕處罰的
相關依據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依我之見: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系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公訴案‘’件,而非刑事自訴案件。因此,刑事公訴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和法律來決定,死者家屬是否諒解,不是公訴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必要條件‘’。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凡危害國家丶公共安全丶社會秩序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等‘’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法提起公訴,叫‘’刑事公訴案件‘’。
作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法是否提起公訴的標準是什么呢?其標準就是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事實是否清楚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丶合理懷疑是否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為是否確己構成犯罪,犯罪情節和后果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非‘’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而作出‘’法定不起訴‘’,或者其‘’情節輕微‘’雖己構成犯罪,鑒于犯罪具有法定減輕丶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又稱為微罪不起訴)。
二,‘’交通肇事案‘’,在我國現行《刑法》分類時位列于分則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條‘’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的嚴重刑事犯罪,根據法律和上述辦案規定該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權在代表國家的檢察院而非死者家屬。假設本案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無證丶醉酒駕駛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制裁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假設事后死者家屬諒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處理該案件時依法仍必須提起公訴,而不能濫用職權違法對該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訴。
三,可能有網友會問:根據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案件,亦可達成刑事和解的基礎上檢察院可以根據死者!家屬的諒解請求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為什么我仍然要說家庭諒解請求不是檢察院不起訴的必要條件呢?因交通肇事逃逸,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逃逸‘’情節主觀上是故意的,量刑時法律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即必須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死者家屬是否諒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說死者家屬就即使諒解了犯罪嫌疑人而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節惡劣丶后果嚴重,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仍須提起公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對于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而且手段極端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的,雖然取得了子女的諒解書,但仍然可以依法判處死刑。
如果罪行不是極其嚴重的,雖然沒有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仍不會被判處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來女士之死,如果真是她的丈夫所害,不但殺死了妻子,而且還支解了妻子的尸體,扔入下水道,屬于手段極端惡劣和殘忍,罪行極其嚴重,即使得到了他和妻子共同的女兒諒解,仍然可能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取得被害人或家屬的諒解書不必然等于減刑,但通常法院會酌情從輕處罰,這樣的酌情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如殺人案,可以判處死刑的,則法院可能不判處死刑。或者本來判無期的,可能判一5年,可以判一5年的,可能一四甚至一三年,不能一概而論。但取得諒解總是好的
從事刑事審判多年,在我看來,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是一個比較微妙的話題。為何這么說呢?且聽我慢慢分析:
被害人家屬諒解對案件有何影響?
通常而言,賠償諒解是一種酌定的從寬處罰量刑情節。法官在具體判案過程中,會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賠償或道歉,并取得諒解這一情節,從而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適用于哪類案件?
一般來說,需要被害人諒解的案件主要為犯罪行為侵害到被害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的案件,即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為故意傷害罪、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等。
而需要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案件主要為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傷亡,導致被害人家屬財產、精神遭受損害的案件。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等。
如何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坦白地說,要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時是極難的,但有時也是非常容易的。
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并不代表已經真正諒解了被告人,有時也是出于無奈。如被害人家屬家庭條件不好,又急需金錢來給被害人治療,而被迫通過出具諒解書的形式接受被告人提出的賠償要求。這種賠償有時甚至是打了折扣的。
被害人家屬雖然出具了諒解書,但其實際上是心口不一的。如被害人已經死亡,要讓被害人家屬真正諒解被告人有時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出于對賠償金額的考量才違心接受。
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除了必要的賠償金額或者真誠的賠禮道歉外,還需要一個合適的中間人。如律師或者法官,但通常而言,法官是不太愿意調解的,特別是在我國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案多人少,法官更不愿意將大量的時間放在可能毫無效果的調解上。
法官量刑時主要還是看書面的諒解書,而少有考察諒解是否真誠
內在東西,看不到,摸不透,換做是誰誰也無法測量。而作為諒解書,至少也還是有一個可以具體化的參照物吧。當然,這也導致實踐中廣為詬病的,花錢買刑的爭議。
總之,如何取得被害人諒解,因人而異,因勢而異,并沒有一成不變的方法,需要當事人及律師對癥下藥,科學合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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