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含義與合法要件_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以及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權限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權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行政行為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擴展資料: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題目是有問題的,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 和功能要件。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包括主體要件、權限要件、內容要件、和程序要件。
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即主體要件。
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并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觀方面的要件。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所表現出來的客觀行為,即行為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為效力的開始,因行政機關本身和相對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開始時間是一致的;對相對人而言,只有在行政行為被相對人知曉后才開始生效。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