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_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企業單位為本企業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是五險(社保,醫保,生育,失業,工傷)。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主動權在企業,每一個職工參加本企業單位工作,必須與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出示“個人身份證”并復印(身份證)。與期同時,企業單位帶著職工(勞動合同)和花名冊到社保局辦理參保手續。在繳費方面企業負擔20%,個人8%,個人8%在每個月工資中扣除。這些主動權都在企業手中,為什么?企業職工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呢?主權在企業扣費在企業,一切在企業。他們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企業單位就不應聘用職工了。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還有什么需要應對的,讓他走人。
其實,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五險一金,對于員工來說未必是壞事,對于單位來說也未必是好事。當下中國很多的小企業,為了節省自己的用工成本,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甚至有些單位讓勞動者出具自愿不繳納社保的書面材料,否則不予錄用。
表面上看,單位的確是省了一筆錢,以上海為例,單位如果按照正規的流程辦理用工,以員工合同0工資5000塊為例,單位實際的用工成本在7000左右的。員工在繳納三險一金后實際到手只有4100元左右,而單位在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后,除去給員工的5000塊,還需要另外再繳納近2000元,因此很多單位是不想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同時,有些單位為了自己用人方便,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一來可以在不想繼續用人的時候隨意開除員工,如果員工無法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就無法拿到相應的賠償。
前面為什么說對于單位來說不一定是好事呢?因為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一旦勞動者就此事提起勞動仲裁,并且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與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單位是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當然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同時還存在一個時效的問題,就不展開來說了。至于不辦五險一金,如果員工通過勞動仲裁確認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員工是可以向社保部門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而且,根據實務當中的大量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不辦五險一金,一旦員工在工作當中受傷,經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所有的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是要單位承擔的。有些單位會覺得自己的工作環境很安全,員工在工作期間并不會受傷,所以心存僥幸。但是不要忘了,工傷認定的標準當中還有一條是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是單位無法控制的,一旦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經認定為工傷,單位還是要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解釋了這么多,說到該怎么辦,答案想必大家心里也清楚了,當然是按照法律辦了。該簽合同簽合同,該繳納社保公積金繳納社保公積金,勞動者和單位都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對于勞動者來說,勞動關系無法確認怎么辦呢?對于單位來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一旦確認了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呢?所以還是那句話,按照法律來,誰都不吃虧。
雖然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國家干預性較強,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合同內容的確定仍然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協商一致與相互配合,并非哪一方一廂情愿或是通過強制力可以達成。
因此,勞資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除用人單位主觀惡意逃避勞動合同簽訂責任外,還存在很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部分勞動者為了獲得二倍工資,以各種借口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二倍工資制度所帶來的勞動者誠信危機,也是用人單位在二倍工資方面提出的最主要的抗辯事由。
那么,在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仍然需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施行前,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配合,用人單位無權強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因勞動者過錯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有失公平。勞動者因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反而獲得利益,也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該意見認為,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6月23日出臺的《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就持此種觀點。該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第二種處理意見則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文字表述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其中的“未與”用語強調的是客觀上的結果,并沒有對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或過錯進行區分,說明只要用人單位在客觀上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二倍工資,而不論過錯如何。
對上述兩種處理意見,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雖然具有一定的客觀合理性,但在因勞動者原因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免除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責任,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且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可能是因為勞動者為獲得二倍工資,惡意拖延或拒絕簽訂;但也可能是因為雙方就勞動合同某一條款的內容無法協商一致。因此,在實踐中,判斷是否完全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簽訂存在一定難度,不易把握。
而第二種處理意見則完全以客觀有無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資,對用人單位過于嚴苛,沒有給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的救濟途徑,容易引發勞動者的誠信危機。因此,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處理意見各有弊端,均無法妥善地解決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后,筆者認為該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就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處理思路。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此時,由于仍然處于法定的一個月勞動合同協商簽訂期,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論勞動者出于何種原因不簽,用人單位都可以在一個月內及時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免除支付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但必須明確的是,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在法定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書面終止勞動關系,而是繼續用工,則說明其放棄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
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此時就仍然需要支付二倍工資。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遇到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必須進行一個利益的衡量,是選擇由此終止與該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重新招人,還是繼續用工而承擔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該種處理思路一方面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救濟權,用人單位可以及時終止勞動關系,防止勞動者通過惡意拖延而獲取二倍工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行使選擇權,如果用人單位怠于行使其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獲得相應的二倍工資,避免用人單位一方面繼續用工,另一方面又規避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充分保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另外,無論勞動者因為何種原因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可在一個月內終止勞動關系,不需要再對是否完全是勞動者過錯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進行認定,也減輕了司法審查的負擔,減少了出現因對勞動者過錯程度認識不同而導致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大俠一句點評:怎么現在還有這種把員工當傻子的公司?
很多公司自以為是的用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來跟員工簽合同,以為這樣就可以無情的壓榨員工的勞動力。
但卻不知道現在的互聯網有多么的便捷發達,無論你多么“巧妙”的設計,都無法隱瞞你違規的事實。
我認識的一個企業老板,不跟員工簽勞動合同,不按照規定標準給員工購買社保甚至大部分員工不買社保,而那些買了社保的,公司自己出30%,員工出70%。
而當時我就提醒他,這樣干風險很大。
結果那個老板告訴我他不怕,大概是兩個意思:員工不懂、有關系。
不懂的員工呢,不會找他鬧。找他鬧的呢,他有關系擺平。
我心想這估計是他“一廂情愿”的自以為是吧。
但畢竟跟我沒有太多干系,我也沒有過多跟他深聊。
而大概過了不到三個月時間,由于行情不景氣,那個公司要開始裁人。這時候大量的員工就開始把不簽合同、不買社保的事情捅出來,申請了勞動仲裁。
最后這個公司在行情不景氣、賠償員工補貼,再加上查環保等綜合原因,倒閉了。
本身我以為這個老板只是個案的時候,結果我從認識的很多企業負責人交流過程中發現,原來好多企業都是抱著“僥幸心理”在違規的道路上試探著。
甚至還有企業老板說過這么一句話:“要是所有事情都按照規定來操作,那我公司根本就開不下去了?!?/p>
面對這么一句話,我當時問了他一句話:“你們公司難道不是靠業績來存活的嗎?怎么聽你的意思,你是靠克扣員工的福利來賺錢的呢?”
而說那句開不下去話的老板,前不久我看他又換了一臺好車。
有時候感覺挺悲哀的,員工每天都在付出自己的汗水,但公司每天還在想盡一切辦法來克扣工資、克扣福利保障。
然而卻還有很多人無可奈何。
所以,至于說簽不簽所謂的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主要看你怎么看待你面前的這份工作。
要是站在一個事不關己的角度,我肯定毫不猶豫告訴你拒絕簽字。
但是畢竟你是當事人,我能理解有時候面對這種“不平等”現象時候那種無可奈何的感覺,可現實就是現實,如果你確實需要這份工作,那么要是不算特別離譜的話,還是可以簽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可以去仲裁免費的。對仲裁不服可以訴訟人民法院
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多大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自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工資,一直支付到一年(共11個月),也就是相當于勞動者干了12個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3個月的工資。
其次,超過一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滿一年后的工作時間,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主張二倍工資的越來越多,尤其是出現很多死磕派,故意不簽合同,正好干滿12個月,然后拿23個月工資走人。
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簽合同,用人單位最好不予錄用,否則風險由單位承擔。
到工廠打工,老板不給簽合同怎么辦?我來回答這一問題。
一是,有的農民工,到工廠去打工,可是有的企業不與工人簽訂合同,這種現象是有的,而且在很多企業都存在,有的全部不簽,有的只簽一部分。
二是,這是不對的,按照《勞動法》規定應該全部簽訂,如果不簽,甲方違反用人條例,乙方首先要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千萬不能姑息。
三是,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政府各部門都要認真關心,年初勞動主管部門都要到用人單位進行普查,幫助用人單位認真加以落實。
四是,農民工一定要去國家指定的勞務市場去找工作,這里一切手續都很正常。
五是,勞動合同是基礎,如果甲方不簽,乙方的農民工寧愿放棄這份工作,千萬不要含糊,尤其今年農民工缺口比較大,農民工看找工作。
總之,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我們都要關心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