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60年后到期怎么辦_房子60年補貼多少?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其實想多了,多想了。國家會有相關的政策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比如房隨地走,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產權人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等等。 你還擔心“家不保”,無地住,子孫后代沒地方住?只要是正當合法的購買住房,那就會有法律的保護。
房屋產權年限一般來說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房屋使用年限分兩概念:一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二是土地的使用年限。 我們平常買的房子,所謂的商品房很少有70年,因為國家出讓土地到開發建房再到賣給我們,少說得去了幾年。要是碰到開發商屯地和開發時間太久的,那產權年限更短。
再者說現在的房子平均使用年限實際不到30年,所以才有說“房子短命”的笑話。
所以這個問題本身就不算是個問題!還是多想想如何先過好這70年,其他的都是浮云,天空飄來五個字,那都不叫事!
通常,一般的商品房住宅為70年產權,那么到期之后怎么辦?
首先要清楚,70年產權的計算是從開發商拿地開始起計,不是從你買房或拿到房產證那一刻開始算的。
假設張三和鐵蛋今年買房,但張三買的項目是2016年拿地,而鐵蛋買的則是2008年拿地然后捂地直到近幾年才開發,那么張三的商品房剩余產權年限是68年,鐵蛋的是60年。
其次要清楚,70年產權年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年限,而我們對房屋的使用權是永久的。
那我們的房子產權年限到期后該怎么處理?
最早最明確的法律條文是在2007年《物權法》中,規定:產權年限到期后可以續期。
而2018年的出臺的民法典草案做了更清晰的規定:產權年限到期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減免會另有規定。
也就是這一次進一步明確了怎么續期,續期需分別繳納一定的費用和免費續期,具體再根據后期的法律完善。
所以,未來你可能會面臨兩種情況:
1、房子土地使用期滿了,產權自動進行續期,根據當時的情況免繳或者繳納一定的續期費用,而且費用應該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一個合理費用。
2、產權還未到期,但是房子已經不能住了,以目前的房子建筑質量來說,基本差不多都只能住50年。 房子不能住了,當然就必須要拆遷啦,拆遷那就按照具體情況賠償一定的拆遷補貼。
而較早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
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塊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
簡而言之就是,購買擁有產權的商品房,購買人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應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應隨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續下來。
您好!房子問題基本都是 我們普通老百姓最大的事情了。很多人知道房產產權為70年,那么70年后怎么辦呢?下面請聽我一一道來:
1、其實在我國房子的70年產權,更確切的說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而非對房子所有權的年限,房子所有權是永久的,除非房子不存在了。因為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國家和集體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我們普通人對于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擁有權,而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相當于這土地70年的租金。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對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么標準?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正式的細則規定。當然,最終的處理方法還得看國家法律如何規定。
3、具體案例分析:
2016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后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其中,不少市民發現,他們持有的土地證上寫著土地年限20年到期。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初步排查,溫州市鹿城區內即有600余宗(套)。而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而且,這次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可能也屬先例。
4、溫州案例解決辦法
2016年11月,國土資源部在收到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后,經與住建部協商,復函并抄送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因此如果是目前到期的,沒有任何影響,至于以后的到期的,對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么標準?這些問題目前要等待國家出臺正式的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留言提問,有空將一一回復。
很多人都搞錯了,“70年產權”并不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年限,而是土地的使用權年限。
房屋的產權是永久的,但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即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工業建筑用地和綜合類用地為50年,商用建筑用地為40年,(這里的年限是指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后,《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自動續期!自動續期!自動續期!”重要的事說三遍!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應在使用期限屆滿期前一年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費。
住房自你買下,辦理完畢房產證,住房產權永遠是你的,沒有期限。
有期限的是住房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般商品房是70年。商住房50年,商業房40年。到期后,依據物權法規定,你可以申請繼續使用這土地。你買的房子是多少年產權的就是多少年
我們俗稱的房屋期限是指房屋占用國有土地的使用期限,理論上房屋作為一種財產本身是沒有期限的,直到房屋本身失滅為止。按照目前的政策和法律,國土使用期限到期后(比如60年后),只要上面的房屋還存在,房產所有人可以續交土地使用費繼續使用土地,如該房屋被政府征收,政府應該按照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但是土地的相關補償可能就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