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_土地收回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依據就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如果達成了征收協議,土地使用權就自然收回。該條例規定有兩種補償方式。一,貨幣補償。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依據十九條,以相鄰地段商品房價格為參照,取得國有土地證的院落按房屋的價格評估。產權調換以改善居住條件,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法定原則,即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越拆越大,越拆越好。《民法典》359條法定的住宅用地使用權70年自動續期。選擇補償方式是拆遷征收中最重要的問題,依法陽光的選擇補償方式是支持拆遷征收工作的起點,支持建設美麗的家園!!!!!
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擴展資料:
桂林市臨桂區合法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
為貫徹落實國家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近日,桂林市臨桂區召開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會議,著力讓閑置土地“動”起來。
會議指出,該區需整改和處置到位的閑置土地共25宗,合計面積80.62公頃。其中國家例行督察廣州局督辦的項目用地16宗,面積56.62公頃;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辦的項目用地9宗,面積24公頃。
會議要求,10月底前該區需完成閑置土地處置達60%,即需動工或收回閑置土地726畝;12月底前閑置土地處置達100%,即需動工或收回閑置土地1209.3畝。對以倒賣牟利為目的圈占土地造成閑置的,堅決依法收回。
對未按招商引資合同約定開工建設、投資達產的,限期到11月底前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約,至11月底仍無法動工的項目用地,將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http://gx.people.com.cn/n2/2018/1105/c387888-32243279.html
■點擊右上角【關注】“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回復“咨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咨詢。
■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行政處罰性“收回”。如果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強制條款的規定,那么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該方式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7條第2款等。一種是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收回”。政府在與使用權人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就依法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當使用年限期滿前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的,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政府將土地“收回”的行為。對此《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第3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均有明確規定。
上述兩種方式均屬于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不會給予土地使用權人補償,因此本文不做過多探討。以下僅就第三種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點說明,后文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進行,又是依何標準補償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只有有權人民政府可以批準收回國有土地。土地管理法雖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作了規定,但還是沒有針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補償方案等進行規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綜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注銷登記、補償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應當如何給予補償呢。依據《物權法》第148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實際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應當分為兩部分來看。對于地上的建筑及附屬物依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補償,既對房屋依法進行征收,價格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對于沒有地上物部分的土地應當參照收回土地時的評估價格既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對此《深圳市土地征用與收回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采取作價補償方式收回有償出讓的土地的,應當對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給予補償。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的作價補償金額參照收回土地時的評估價格計算。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何不同,它們二者的補償又有什么區別呢。筆者認為兩者的本質是一樣的,補償也應當是相同的。國家在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過程中,真正需要的是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本質是對房屋所占土地的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補償時只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補償,因為對應土地的價值已經被房屋所有權所包含。但是同時收回的土地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房屋所占土地,而是包括了房屋連帶范圍內的土地。當然該連帶范圍不能無限擴大,僅對相應容積率范圍內的土地可以一并收回。綜上,筆者認為如果一處土地容積率很低或根本沒有地上物,那么就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程序,反之則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至于何種情況適用房屋征收程序何種情況適用土地收回程序應當通過立法對不同房屋的連帶土地使用權范圍做出明確界定。但是不論適用何種程序,本質上都是對土地價值進行補償,因此物權人獲得的補償應當是一致的。
雖然從理論上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是一致的,但是在實踐中卻有可能出現很大差別。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實行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個人或單位僅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由于沒有土地所有權交易,土地的市場價格也就無從談起這就造成土地的補償標準無法確定,所謂的土地評估價格與實際通過招拍掛賣出的價格差別巨大。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國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一)什么情況下,國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
(三)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
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注銷登記、補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