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有義務撫養公婆嗎_喪偶兒媳可以繼承公婆房產嗎?
特邀律師
兒媳本來應當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的,但隨著丈夫去世這一義務便即告消滅。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但除此以外便不對其他老人負有任何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每個公民對自己父母的扶養義務,并不會隨著締結婚姻關系而當然移轉到配偶身上。所以,雖然兒媳在道德層面應該和丈夫一起贍養公婆,但她卻并不因此負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
當然,雖然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但于情于法都應當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畢竟,一旦締結婚姻關系后,夫妻雙方便在家庭關系和經濟關系上結下了千絲萬縷的緊密聯系,幾乎是不可能和對方完全撇清各自單獨的權利義務的。正因為如此,兒媳協助丈夫贍養公婆便是題中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只不過,妻子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的義務,是基于她和丈夫的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如果丈夫不幸去世,那么她和丈夫之間的婚姻關系也告解除,由此所生的協助義務也隨之消滅。當然,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主動代替亡夫承擔起贍養公婆的義務,那么法律也并不禁止。同時,法律為了鼓勵這一行為,明確規定兒媳在丈夫去世后贍養公婆的,能獲得他們遺產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綜上所述,喪偶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但也并沒有被禁止。
從法律的層面解釋,兒媳只有協助配偶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的配偶不屬于贍養人的范疇。
但是,從道德的層面講,應該提倡子女的配偶贍養老人。
不知題主的媳婦是否喪偶?假如喪偶的媳婦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的義務,按照《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民族提倡孝道文化,尊老愛幼,孝敬父母是華夏兒女的傳統美德!
兒子沒了,可以不贍養公婆。
憑自己良心吧,公婆以前對自己還可以,自己又有這能力,養著他們又如何?
我以前的老公很早就去世了,車禍去世的,他去世的時候我二十六歲,現在我馬上五十歲了,我婆婆還是跟著我,我婆婆生有二個兒子二個女兒,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去世了,還有一個女兒我以前老公去世的時候離婚,還剩個兒子也就是她大兒子么窩囊,大嫂兇悍,所以我婆婆一直住在我家,從平房到樓房,一直是住我家樓下的房子。
我婆婆生病了都是我帶她去看的,我上班沒空就是我再婚的老公,或者我兒子都帶她去醫院看過病,感謝國家政策好,我婆婆每個月有兩千不到的養老金,她能夠自己養活自己,不用我怎么掏錢。
我多養了一個老人,家里沒窮到哪里去,我農村有樓房,城里也買好了房子,我的兒子去當了兵,在部隊里也自學了大學本科,現在工作都有了,工資還可以,他女朋友也有了,城里的房子我裝修好了,他再過幾個月要結婚了。
我兒子兒媳都蠻孝順的。
跟去世的老公,是相愛了結婚,他去世了,我給他守著這家,養著他母親,他在天上看著我們呢!
人在做,天在看,大家說對不對?
如果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即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則可以繼承。
一、我國繼承的主要方式
1、法定繼承
這是繼承的最主要方式,前提是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有第一順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有第一繼承人在世且不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不參與遺產分配。
2、遺囑繼承
繼承人通過自書、公證、口頭、錄音等方式,將遺產指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的方式。
3、遺贈
將遺產贈予繼承人以外的人,通常社會中較為常見的有老人將遺產贈予照顧自己終老的保姆、鄰居、基金會等。
4、遺贈扶養協議
即生前與扶養人簽訂協議,由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較為常見的是農村五保戶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繼承。
三、“主要贍養義務”表現在哪些方面?
1、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比如:在日常生活支出、醫療費用、較大財產購置等財物方面負擔較多。
2、在勞務方面提供主要扶住
雖然喪偶,但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仍然同住照顧,或雖然再嫁、再娶,但仍然給予很大幫助。
結論:喪偶兒媳與公婆同住,但沒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不符合法律規定作為第一繼承人的標準,相應的不能繼承公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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