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扣押的物品開庭后再扣押_扣押物品返還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實施扣押物品的機關不同,依據的法律規定也就不同,規定的是否返還也就不一樣,公安機關、檢察院扣押物品,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要返還或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法院判決,與案件無關的物品要返還;法院扣押物品,是當事人申請后采取的財產保全、執行措施,一般不會返還,折抵賠償款等;工商局扣押物品是為了進行行政處罰,要沒收的。
公安機關查案時扣留物品的,,沒開具扣押清單是不合法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物品作為證據予以證據保全時應當附清單,載明被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 第九十五條 實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制作并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必要時,應當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證據進行拍照或者對采取證據保全的過程進行錄像。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作出決定的公安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附清單,載明被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證據保全清單上注明。
工商扣押涉嫌侵權商品如果檢查后沒有問題返回扣押物品,如果造成了損失,等拿到裁決書后再要求賠償,拒絕賠償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一般不是法院扣押的物品,而是公安或檢察院扣押物品。如果是車等大件物品,法院在判決上會寫明歸還還是沒收。如果不是涉案物品,判決后可以直接向扣押單位索要。如果是涉案物品或違禁品,比如刀,棍棒,毒品等一般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