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標準_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特邀律師
朋友們好!這個問題非常明確的講:1,會受到銀行的監控,甚至會詢問!2,有沒有危險很難說,但有危險的可能性大!
首先來了解一些,有關于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管理規定:
1,為了防止賬戶洗錢,相關部門規定了對于頻繁,或者大額現金存款進行監控!一旦發現,所有商業銀行,要向人民銀行做做出報告!
2,銀行需要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告的主交易:
A,單筆或者當天累計,20萬元以上人民幣或等值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支取,現鈔兌換匯款票據解付等!
B,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200萬元以上!
C,交易的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D,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賬戶,法人賬戶,單筆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等值外幣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來看一下個人,巨額存銀行,來源不明的風險!
1,個人存款20萬以上,或者個人與法人,個體工商戶之間的賬戶劃轉資金超過50萬元,會受到監控!
2,在以上的情況下,銀行會啟動監控,,甚至會打電話詢問存款來源,并以報告的形式向反洗錢中心回報!
綜上所述:個人巨額存款,超過20萬元會受到監控,同時巨額存款,往往需要轉賬,即使是個人與相關單位和個體戶之間的劃轉超過50萬元,單位與單位之間超過200萬元都會自動觸發監控!
所謂的監控,既向反洗錢中心作出報告!銀行甚至會打電話詢問該筆資金的來源,文中所提的來源不明,很可能引發巨大的風險!而這種監控是自動觸發的,很難規避!
唯一的解決辦法是:合情合理的,向相關單位說明資金來源,并且有據可查…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實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在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的情況下,理應由司法機關舉證確定來源非法,方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定罪處刑,本人拒絕說明或無法說明合法來源,不能作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罪名是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的。
既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為何要設置這個罪名呢?這個罪名的設置,實屬出于反腐的需要不得已而為之。國家工作人員本身負有清廉之義務,貪污賄賂犯罪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然而,貪污賄賂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取證不易,該罪名的設置,等于一定程度上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避免讓貪官逍遙法外。
正因為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因此該罪名在適用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首先是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會構成本罪。其次要有遠遠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無法說明或拒絕說明其合法來源,方能構成本罪。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會單獨構成本罪,往往同時犯有其他罪名,比如貪污罪、受賄罪等等。因此,雖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但是定本罪的都不冤。
關于犯罪數額的認定,實踐中計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額時,可將犯罪嫌疑人的現有全部財產與以往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已認定的犯罪所得(如貪污、受賄數額)及合法收入,剩余的就是來源不明、的財產。在具體計算方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2)如果遇到難以計算的情況,計算犯罪嫌疑人合法收入時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支出時要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則,即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3)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和合法收人,一般可以從犯罪嫌疑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具體的建議和咨詢要根據個案的情況來確定,最好咨詢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你可以找下重慶天宸律師所的冉繽律師,他是辦理過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的重慶知名辯護律師,我一親戚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聘請過他辯護,最后效果也好,直接和他聯系,可以給你更詳細的建議。
這就要看巨額資產的來源了。
1 如果財產來自兒女,當然不會有罪了。
2 如果財產的來自于與某件犯罪案件有關的主要人物,而且有明確的相關證據。今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后,就會判其有罪。3如果財產來自正當途徑,如買彩票中獎獲得巨額資產,這種行為沒有罪。財產的來源有很多種,需要根據其來源來判斷其是否有罪,而不應該根據金額的大小來判斷。雖然值得懷疑,但是不構成犯罪。不過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立案調查,老百姓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只能構成公安機關的偵查線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