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是指的什么意思_什么是對方當事人?
特邀律師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就特定的民事爭議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及相對人。要求法院刑事裁判權的人即原告,被訴的相對人即被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理論,當事人成為訴訟主體的要件主要有:(1)具有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2)具有訴的利益。
當事人,這里是指訴訟當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和被提起訴訟的被告雙方。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l)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并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里接受票據并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當事人每人一份,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人員,包括駕駛人和有人身財產損失的乘客,如上述人員死亡的其直系家屬為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具體指的是一審時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二審時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
當事人是由于實體法上的權益發生糾紛,或與特定的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而進入訴訟,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刑事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并在訴訟中處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 中國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狹義民事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民事當事人則包括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中有權利義務糾紛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其稱謂也有所不同。
如果該“辯解”的內容能夠證明事件的事實,那么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所謂正當當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決拘束的當事人,因此又稱為當事人適格。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上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形式上的當事人和實質上的當事人。形式上的當事人是純粹訴訟上的概念,與實體法律關系沒有聯系。而實質上的當事人,也稱為正當當事人,則是從實體法的角度觀察的結果,通常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正當當事人。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當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形式上當事人概念便無法確定管轄法院,因為管轄根據與當事人的確定有直接關系。地域管轄中的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就是指這種意義上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