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車抵押私人以后不還錢_分期車抵押給個人到期未還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依《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也就是說,后設抵押與前設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如大于汽車價值的,后設抵押擔保的債權超出汽車價值的部分無效。 在分期貸款購車中,汽車價金會隨買受人的支付越來越少,而抵押人只需要對剩下的價金擔保,假設車值10萬元,已經還了6萬元,那么銀行對車只享有4萬元的抵押權,而車主就可以用這車作抵押,抵押的錢只要不超過6萬元就行。
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種情況是抵押人以車的全價把車抵押給你了,這種情況下你擁有車的全部權利,如果處置以實現自己的債權都是合法的,賣了車也沒有法律責任。
一種情況是抵押人將車是按揭的情況告訴了你們,并且以自己實際持有的份額進行抵押(不是全額車價抵押),這種情況下你也只能在抵押人抵押的債權范圍內行使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并且要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這個時候把車賣了,全部價款中超過抵押的部分或者抵押權人認為超過了抵押額的部分,應當歸還給抵押權人。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么后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通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是不可以轉讓抵押的。我國法律規定,車輛在抵押期間,若是沒有經過抵押權人的統一,那不能夠轉讓抵押的車輛。正在還貸款的汽車,其抵押權在銀行手里,若是銀行沒有同意,那車主就沒有轉讓汽車抵押的權利。
但是,若是遇到第三人為借款人的債務消滅,那這時候汽車的抵押權就落在了車主身上,這時候就可以轉讓。
因此,若是有第三人以車主朋友的身份替車主清償了抵押的本息,那么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車輛就可以進行交易。
在貸款買車后的還款過程中,我們會遇到緊缺資金需要轉讓車輛抵押的情況,那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詢問清楚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