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和開除有什么區別_開除和辭職有什么區別呢?
特邀律師
辭職:個人提出,個人原因很多。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除名: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采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措施。開除: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等對于本單位犯錯誤職工或工作人員所給予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
一、辭職和開除的檔案區別
辭職是自動放棄與單位勞動關系和一切待遇,開除是因某種原因,比如犯錯誤被單位強行解除勞動關系,開除一般要記錄檔案的。除非你以后不工作,或以后工作不涉及到檔案。
二、辭職和開除的賠償區別
如果公司可以解雇你的話,可以工以齡累計計算賠償你,按平均工資計算,這樣可以最起碼拿到5個月的工資,開除的話,意義不一樣,指你在公司任職出現過打架或者工作事故,造成公司影響,公司給予處分開除,這樣得不到賠償的。
但事業單位是有合同的,如果你沒有犯大錯開除你是單位違約,你辭職的話就是你自己違約,單位不需要賠償。
三、辭職和被單位開除待遇差別
辭職:分主動辭職和被迫辭職。主動辭職你只能獲得正常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等;被迫辭職,只要你拿出單位違法而你被迫辭職的有效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那就有希望獲得雙倍經濟補償金等。 開除:分合法開除和違法開除。合法開除你只能獲得正常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等;違法開除,只要你拿出單位違法開除你的有效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那就有希望撤消開除決定恢復工作的機會,或獲得雙倍經濟補償金等。
辭職和被開除,統稱離職失業。這和你的五險一金怎么領取使用等等沒有直接關系,你可以到當地社會保障局進行咨詢。
這里要提醒你,被開除和辭職在本單位勞動協議合同中會有具體的協商和處理標準,請你多方面搞清楚再決定,避免個人人事檔案污點,為將來帶來不便。
被單位開除和主動辭職的不同:
1、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不管是什么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2、 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于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3、程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4、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這也是辭退與辭職的主要區別之一。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如果員工沒有自己創業的愿望,離開上一家公司后總會再找工作以維持自己的生活。主動離職(辭職)和公司辭退在重新找工作時,給面試官的感覺確實會不一樣。
一、主動離職的員工在面試官眼中:
1. 主動離職有情可原。當前的社會狀況是,不再像我們的父輩一樣,一輩子拴在一家企業。現代社會,員工由于原單位薪酬的原因、工作時間的原因、企業文化和工作氛圍的原因、與上級不和的原因或者搬家到另外一個城市的原因離職,在面試官的眼中看看上去再正常不過的,主動離職不會給面試官留下不良的印象和不信任的印象。
2.非能力和人品的原因。如果員工主動從一家公司離職,很少讓面試官想到是因為能力或人品的原因離職。而這兩項又是面試官比較看重的和關注的。
二、公司辭退的員工在面試官眼中:
1. 可能是由于人品的原因。公司辭退一定會有一個理由,而面試官一定會因為員工是“被辭退”而聯想到應聘人的人品可能會有問題。
2.可能是那種刺頭員工。公司辭退的員工在面試官眼中可能會是個“刺頭”,不好管,不聽話,不服從,這些負面的情況會成為面試官拒絕錄用的理由。
3.有能力上的問題。在面試官的眼中,公司辭退的員工,除了有以上兩項原因之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因為“能力低下”。能力低下轉而又會讓面試官放棄錄用一個人的決定。
無論員工被辭退的原因再怎么正當,面試官對于以上原因的判斷是無法去除的。所以建議員工不要為了獲得法律意義上的補償等待公司辭退,以免影響日后應聘成功率。
總結:主動離職和公司辭退一定會讓面試官有完全不同的感覺和判斷:一種是“有情可原、很正常”,而另一種是“人品、能力有問題或他是個刺頭”。
這是幾個在職場容易混淆的概念,但是弄清楚了也還是很有意思的,特別是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朋友,是應該準確把握的基本常識。
第一,離職。
離職就是離開現在的工作崗位、工作單位的行為。離職包括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兩個方面。主動離職,是自己主觀上想離開現在的工作單位或崗位,是自己主觀意愿的真實表達;被動離職是單位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以個人意愿為轉移的行為。所以離開包括功退、開除和辭職。
第二,辭職。
辭職是個人主動意愿的行為表達,一般由個人自主對工作環境、工作崗位、人際關系、薪酬待遇、發展前景等作出綜合評估后而采取的主動行為。也分為主動和被動兩個方面,主動完全是本人意愿的真實表達,被動是客觀環境驅動的結果,更多的是逼迫的結果驅使。
第三,勸退。
勸退是單位采用的主動行為,既不愿意把事情做絕,給勞動者留有一定的面子空間,通過交流或協商的方式,讓其離開工作單位或是工作崗位,帶有強制性和不可逆轉性。
第四,開除。
開除嚴格來說帶有處分的性質。是對那些違法違規者的一種處罰,也是一種比較強制的手段。
總之,離職從概念上講,包含了辭職、勸退、開除等名稱,不管是通過辭職、勸退、開除等手段離開原崗位、原單位的行為,都統稱為‘’離職‘’。
主動辭職的發起人是員工方。
首先,原因各有不同。有因個人自身原因,比如找到新工作、精力體力不夠、不滿意工資待遇較低;有因單位原因的,比如單位拖欠工資、罰款(或者克扣工資)、不繳納社保等。
其次,結果各有不同。因個人原因辭職,除結清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獎金、年假工資、報銷款、退回押金等以外,其他有關錢的勞動待遇就基本沒有了;因單位原因辭職的,除上述工資等以外,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獲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需符合條件)、失業待遇(需滿一年)。
單位辭退的發起人是單位。
首先,原因也各不相同。有因單位自身原因的,比如破產、解散、裁員的;有因客觀原因的,比如政府強行關停、租賃到期、搬遷;有因員工原因的,比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因病無法上班。
其次,結果也各有不同。因客觀原因或者員工原因的,單位辭退員工,除上述工資等以外,還需支付代通知金(也可讓員工多工作一個月)、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需符合條件)、失業待遇(需滿一年)等;因單位自身原因辭退員工,上述各項中去掉代通知金。
如果說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少于兩年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不論上述哪種原因,還可以考慮主張兩倍工資差額。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主動辭職一般情況下有兩種,一種是本人心里早已做好了離職的準備,甚至下家單位已經早好,坐等上班,巴不得辭職一帆風順。另一種是本人由于種種原因,不知不覺被單位辭退,來得突然心中毫不準備,此時,心里被受創傷,公司會考慮到員工當時的感受,而采用勸退的手段,緩解員工的壓力和精神負擔,給員工一絲顏面好下臺階,消除被退員工與公司間的恩怨。被單位辭退有下列幾種情形,一是在單位犯了過錯而屢教不改的人,被辭退后心中并不會有多大的壓力,不反省自己,反而會增加對原單位的仇恨。二是由于個人家中有特殊原因,經常遲到早退,公司怕影響到其他人,只好辭退這類人,因為工作有時間性的,而被辭退的員工心里沒有怨言,到那家單位都不能容忍的。三是因公司領導管理不善,年年虧損,即將失業的員工被辭退,心里是七上八下,少數有才智有技術的員工,期望早曰離開重找工作,而一般怨恨公司丟了飯碗,斷了生活的來源。四是有門路有水平的員工呆在單位里,工資一直不漲,怕辭職有很多關連遷涉,算經濟帳不劃來,坐等單位辭退,隨了自己的心悘,單位還要給他一筆不菲的補償,卻是大快人心事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