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份額的分配原則_遺產繼承的份額要如何分配?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今天題主提道,母親留下來的遺產子女應當怎樣分配?母親留下的材產,也可以說是兒女的共同材產,在不同的情況下也可以說是兒子的材產,或是女兒的丨材產,比如母親老了,需用扶養老人,單方一人一切費用不官不問,那就是不要材產也是不行的,農村從古代說起一般都是把材產留給兒子的,在近時代發現有的母親是福婆材產很多也應該子女何禮的分配。祝友友們天天好心情。
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在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
即然是老人的遺產,后輩心平氣和的有多少分多少就行了,怎么會有沖突一說,除非有人心貪。如果真有人自愿退出,大家簽一個遺產分配協議,放棄的簽一個放棄聲明就行。
繼續追蹤熱點,洞悉法律背后的財富傳承方式。
一、法商故事:孤寡老人去世,遺產收歸國有
有沒有想過,如果去世后沒有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怎么辦?
根據近期的一份報道,生于1932年的徐占武老人在去世后就面臨了這個問題,本案也一不小心成為大連第一例認定無主財產的案例。
老人生前離異且無兒無女,一直在集體宿舍居住。從2003年4月開始,由社區派人照顧看護老人。期間,社區也未聯系到其近親屬,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了18萬余元的銀行存款。
在律師的建議下,社區向法院申請將存款認定為無主財產。法院受理后適用特殊程序審理,先登報發布了無主財產認領告示,由社區繳納了公告費。在公告期一年內,無人認領涉案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占武的遺產扣除公告費后的余款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二、法商解答:沒有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并不意味著都像徐老先生一樣面臨著財富無人繼承的情況。在收歸國有之前,會有幾種可能的繼承方式先行。
《繼承法》第5條規定,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包括四種:法定繼承、遺囑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而如果同時存在這四種繼承,那么按照效力從高到低的排列順序依次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
倘若沒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話,財產會被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他們的兄弟姐妹是有可能獲得財富的。這就可能出現一種尷尬的情況,老人可能沒有獲得兄弟姐妹們的養老幫助,卻要將自己的財產拱手讓人;或者有部分遠親提供了養老幫助,卻因不屬于繼承人而無法獲得任何回報。這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和徐老先生一樣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遺產該何去何從呢?就像案例中法院的處理結果一樣,被認定為無主財產而收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徐老先生雖然無兒無女,但幸運的是獲得了社區的養老照顧,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老有所依。但是,對獨身老人來說,因為沒有繼承人而導致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并不是最好的選擇。畢竟,在無主認定以前,還有好多條路可以走。
三、法商智慧:獨身老人的傳承之道
獨身老人在沒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財富傳承的首要目的是保證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品質,把財富傳到向他們給予幫助的人手中去。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像徐老先生一樣能獲得社區的幫助,更有老人子女住在馬路對面卻雙雙離世多日無人知曉。對于孤寡老人或者其他選擇獨身的前衛人士而言,有下面幾種法律工具可以幫助他們: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幫助獨身老人安享晚年。遺贈扶養協議比遺囑效力要高,這是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屬于雙務合同,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后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遺贈扶養協議或許稍顯無奈,但對獨身老人來說是有價值的財富傳承方式。因為他人能夠在老人生前進行扶養照顧,保證老人獲得生活保障甚至高質量的養老生活。而且,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約定。
其次,贈與合同和遺囑也是很好的傳承工具。在獨身老人生前,可以通過贈與協議將自己的財產部分或者附條件贈與給與他們幫助的人。同時,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既能達成親人間感情的寄托,又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后,可能的繼承人及生前的單位、居委之間產生遺產繼承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