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定負刑事責任嗎_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特邀律師
不知犯了什么罪?
追訴期,我國刑法中的時效問題。就是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因此也稱追訴時效。犯罪己過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己經追究的,應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苦無罪。
追訴時效的規定,體現的我國刑罰的目的。不是報復犯罪分子,而是通過刑罰改造犯罪分子和警戒社會上可能犯罪的人。從法理上講,追訴時效的長短,與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的大小,刑罰的輕重相適應。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追訴,又不致使某些應當受制裁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我國刑法第87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另外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一,檢察,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和法院受理,逃避偵查和審判的。二,公檢法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的。
還有在追訴期限以內重新犯罪的,前罪追訴期從后罪之日起計算。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規定表明,我國的追訴時效期限分為4個等級。這里所指的法定最高刑,是刑法分則相應條款規定的最高刑,而不是可能判決的刑罰。比如拐賣婦女兒童罪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就是10年。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為15年。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為20年。
樓上錯誤!犯罪具有三個特征!一社會危害性二刑事違法性三應受刑罰處罰性只有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犯罪!根據第三個特征就知道,只要犯罪就要負刑事責任!樓上說的情況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即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未滿14周歲的人未達到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不滿足第2個特征刑事違法性!只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在罪過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才可能具有刑事違法性.因此未滿14周歲的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很榮幸能回答這個問題。
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最后要坐牢,是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最后由法院進行判決的,如果法院判決的是實刑,那么是要坐牢的,如果法院判決的是緩刑或者無罪就不用坐牢了。下面我說一下具體的情況,給你做一下參考。
一個案件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會根據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且根據管轄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首先找到犯罪嫌疑人,然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個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案件選擇采取具體的措施。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措施,那么意味著這個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外邊等待著走司法程序,如果采取刑事拘留,那么在規定的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會向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呈請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有逮捕必要,那么就會下達相關決定逮捕的文書,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在看守所里等待著走完司法程序了;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那么就會給公安機關下達一個不予逮捕通知書,然后公安機關就得立刻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把人在看守所里放出來。
公安機關在將案件偵查結束后,會將案件起訴到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審查,然后檢察院任務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明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將案件公訴到法院,然后由法院進行審判,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或者檢察院直接不予起訴,如果檢察院不予起訴,那么這個犯罪嫌疑人就沒有了刑事責任,也就不需要法院審判了,直接回家就行了。如果公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最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正的審判,這個時候就回到了文章開始時說的,如果法院判決這個罪犯實刑,那么就得去坐牢,如果判的是緩刑(死緩除外),那么就不用坐牢了,但是在緩刑期間不能再違法犯罪,否則也是會被收監的。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理解,可能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一起探討,謝謝!
不一樣。不追究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追究。不負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準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該《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26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仍應對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應注意的是,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這種提問是錯誤的,凡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了罪,都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有明文規定免責范疇,比如未達到法定年齡,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等等,在免責范疇即便犯了罪,法律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觀點】:作為一名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大家,犯罪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老百姓心目當中的刑事處罰,應該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我國刑事處罰,一般情況下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
一般人認為速度刑事處罰指的是身體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說句意或者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而管制、罰金和罰金,這種情況下一般人在監外執行。從外觀看,他的人身自由沒有被受到限制,可能有人認為他們沒有被刑事處罰,但是實際上他們正處在刑事處罰當中。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比較嚴明,只要違反了法律規定,構成了犯罪,肯定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但是我國也采取慎刑慎罰的原則,無論如何都不能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