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人犯罪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_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生理醉酒人實施危害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其學理解釋的主要根據是: (1)醫學證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有所減弱,但并未完全喪失,其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對自己醉酒后可能實施的危害行為應當預見到,甚至已有所預見,在醉酒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時,具備故意或過失的犯罪主觀要件; (3)醉酒完全是人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現代醫學和司法精神病理學認為,一般生理性醉酒不是精神病。刑法理論認為,一般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還有責任能力應承擔責任。即使責任有所減弱,但由于醉酒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也不得從輕減輕處罰(病理性醉酒首次除外)。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預見到自己飲酒會有攻擊行為,故意飲酒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或者過失飲酒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則應負刑事責任。是屬于原因自由行為的一種情形。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四款的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以上所說的是生理性醉酒,也就是真正喝了酒的人,他尚未喪失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其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對于病理性醉酒的人,也就是不是喝了酒,但是有這種病的人,他如果處在病理性醉酒狀態下,喪失了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他實施的行為就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