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殘疾離婚流程_怎樣與精神病人離婚?
特邀律師
你可以起訴離婚,但需要女方法定監護人還在。如果女方沒有法定監護人了,或者也沒有其他重要親屬了,你只有她的一切將來你承擔,然后才考慮離婚。
這樣的情況,離婚好難。即便離婚,所有的負擔,還是你的。對方是不負擔任何費用的。
神經病人可以離婚嗎,怎樣與精神病人離婚?
離婚是件大事,不能草率。與精神病人離婚,因為涉及到精神病人的一些合法權益,所以對于與精神病人離婚的,不能通過協議方式來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
精神病人因有精神疾患,可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一些合法權益須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或由法律予以保護。
精神病人按不同的精神疾患程度,可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他不能辨識或不能完全辨識自己的行為和行為后果,為了保護他的合法權益,必須由他的監護人代為行使某些權利,某些權益則由法律予以保護。
由于離婚涉及到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須由他的監護人等對其離婚進行代理。
法律規定,對與精神病人離婚的,只能通過起訴離婚的的法定程序來進行。
精神病人的配偶即提起訴訟離婚的人,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近親屬等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雙方到法院進行起訴離婚。法院按法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符合離婚條件的離婚申請進行受理和判決。
對離婚案件,法院會按照調解的原則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可判決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律規定的離婚的緣由。
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緣由。
什么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對此,法律規定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對精神病人離婚的規定是: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綜合以上,我的看回答是,精神病人可以離婚,但是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以起訴離婚的方式進行,由精神病人的近親屬等代理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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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人進行離婚確實比較復雜
首先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所以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如果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和精神病人離婚如何訴訟離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項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其次,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愿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盡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
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在我國如果要和有精神病的人(老婆或者是丈夫)離婚,法律是肯定要維護弱勢一方(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的;退一萬步講,即使你通過法律程序離了婚,你的心安嗎?對得起曾經和你同甘共苦經營著家庭的她(他)嗎?
筆者在這里講這些,并不是要用道德來綁架誰的問題,離不離婚是你個人的權利,作為一個人要講良心,夫妻之間更要講不離不棄,她(他)得了精神病,就一腳將她(他)踹開,可憐的她(他)就是一個沒人愛無人關心的真正意義上的精神病人了,把推向社會,讓她自生自滅;而你則再尋新歡,雖然每晚有新歡陪伴,你能心安理得,就不怕報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