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情形_什么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特邀律師
照相關規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超期試用的證據,比如工資。
2.向勞動監察投訴,這個不屬于仲裁受理范圍。
3.查閱代通知金的三種適用情形,代通知金和補償金不可同時申請
勞動仲裁被申請方不到庭,完全可以按缺席裁決。
就算被申請方,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就不理睬,仲裁委可以把仲裁受理告知刊登在媒體上,一個月視為送達,視為送達期限到,被申請方不到庭,仲裁委完全可以缺席裁決,裁決后被申請方不理睬,無法送達裁決書,仲裁委可以在媒體刊登裁決結果,裁決結果在媒體刊登一個月視為送達,被申請方,從視為送達之日起,有十五天上訴期,超過十五天被申請方不上訴,申請人到仲裁委要仲裁回執,然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能在申請執行時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線索最好。
整個過程大概這樣,很多詳細需要到仲裁委了解,申請強制前最好到法院了解對方是否上訴
就你所說仲裁委判你無法認定事實,可能你提供的證據不充足所致。仲裁重視證據,提交仲裁前,必須先收集充足證據再申請仲裁。
按照相關規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1、首先,勞動者不能書寫離職申請。因為,如果職工寫了這樣的申請,本案則由公司解除合同變成由勞動者自己解除合同了。如此,案件性質發生變化,請求權的事實和法律基礎將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依法須提供證據證明該項事實主張。一般而言,這樣的事實主張難以證明。而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依法須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應當以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為由,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即使公司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依法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勞動者上班期間沒有休息日,且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則可以請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4、題目中沒有提到訂立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費用的事實。如果公司沒有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則可以請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則還可以請求公司補繳社保費用。
(圖片來自網絡,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勞動仲裁分為終局仲裁和非終局仲裁。
終局仲裁指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這兩種情形下,勞動仲裁是終局仲裁,且是對用人單位方面的終局仲裁,對勞動者來說,如果不服第四十七條下的終局裁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故第四十八條中寫的主體是勞動者,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是個人單位對于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理由有六個,但是主要是程序方面、管轄權、受賄等情況才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旦裁決被撤銷了,當事人也就是雙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