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給發工資怎么辦_公司試用期不給薪資合理嗎?
特邀律師
希望對碰到這種事情的所有人都要幫助。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勞動者是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的,是有用的,對于無故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企業不給試用期工資”該約定是違法和無效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須按雙方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你在試用期后離職,單位應當根據合同依法支付就已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所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以試用期為由扣發其七天的工資,屬無故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
建議在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訴訟,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不合理不合法
一、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選擇的期間,是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間,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師傅符合自己要求的考核選擇期間。
二、試用期是否為必須約定的期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時可以依據具體情況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為不需要試用期。即試用期并非必須約定存在期間,雙方可自由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多長時間
試用期的長短由勞動合同期間長短決定,勞動合同期間小于等于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間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間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試用期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轉正后工資待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需特別說明的是,有些單位會和勞動者約定,如勞動者工作不滿5天就離職,或試用期滿未被錄用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這一類約定屬于無效約定,無論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多長時間,即使是只工作了一天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這一天的工資。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到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試用期工資,如勞動者還在職,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離職,再通過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試用期工資及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后,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一年,試用期一個月,雙方有5天的雙選期,如5天雙選期內勞動者或公司終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入職第三天張某覺得公司文化理念與自己的三觀不合,遂提出離職。公司認為張某工作不滿5天,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無需向其支付工資報酬。張某該如何維權呢?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不滿五天即離職公司無需支付工資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公司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三天的工資。公司拒不支付,張某可依法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仲裁委申請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2)違法試用賠償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以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工資6500元,轉正后工資8000元,張某工作半年后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上訴案例中公司屬于違法試用,違法試用期為一年。勞動者可通過仲裁,要求公司按照8000元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違法試用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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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公司不發工資是違犯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應據實向本公司負責勞資的管理人員,或者工會請求補發工資。
如沒有效果,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書面請求仲裁,也可直接問人民法院起訴,追償應有的勞動報酬。
勞動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投訴電話12333.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ǘ┚懿恢Ц秳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洕a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了卻不發工資,這種情況無論是否試用期,勞動仲裁都是支持員工的。
但這里也需要澄清一種情況,就是你在試用期間離職的程序是合規合法的,包括要至少提前3天提出離職的申請,離職申請提出后要完成公司規定的離職交接,走完公司的離職手續,如果在這些程序上沒有做到位,那么公司肯定是有理由證明不發給你工資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的話,那員工的離職行為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樣公司可以拒絕認可你的離職行為。
其次,如果沒有完成公司的離職手續就離職,公司可以以你曠工為由拒絕發放工資,并且一般公司曠工1天都有扣幾天工資的規定,如果你一直不辦理離職,對于公司來說就是一直曠工,那最后應發的工資都不及你要扣除的工資,你去找公司討要工資,最后說不定被公司反咬一口,需要倒找一筆錢給公司。
如果以上情況都不是,且自己是按照合理的程序提出離職,辦理完交接和離職手續,那么就可以拿上你所說的相關資料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同時一并對于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公積金的行為進行申訴,公司如果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
勞動仲裁受理后,流程也不會很麻煩,就是在開庭的時候需要自己到場一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都會支持你的,這樣你不僅可以討要到工資,還能為自己申訴到經濟補償金。
一般勞動仲裁的結果是先調解后執行,如果公司態度好,愿意支付工資和一定的賠償金,那么就私下和解,早日把錢拿到手完事,如果公司態度不好不愿意配合,那就要求勞動仲裁進行判定,公司拒不執行還可以到法院申訴,最后強制執行,這樣可能申訴到的金額多一些,但是流程長時間也花費比較多,最終怎么選擇,還是看個人最終的決定。總之,要相信只要你是無責的一方,這種情況都是可以為自己贏得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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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你與公司是否約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屬于試用期,如果約定了,依約定索要工資,如果沒有約定,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你仍然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行動建議
1.建議你和用人單位協商試用期內工資事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工資。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不必經歷繁瑣的訴訟程序,節省了時間,同時還能為節省相應的費用;
2.若協商不成,可以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的注冊信息等證據材料,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