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_盜竊罪是結果犯嗎?
特邀律師
入戶盜竊但未竊得財物的,可以認定為盜竊未遂。主要理由是:
1.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犯罪既遂、未遂是在已經構成犯罪的基礎上討論犯罪是否得逞、客觀危害結果是否出現的問題。張某的入戶盜竊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前不以盜竊罪論處,按照修正案(八)后的刑法規定構成盜竊罪,而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應認定為未遂。構成犯罪和犯罪未遂之間并不沖突。
2.不能基于入戶盜竊的罪狀是對行為情節的描述就得出入戶盜竊屬于行為犯的結論。盜竊罪是侵財犯罪,無論是要求數額的普通盜竊還是入戶盜竊,既遂、未遂的區分還是應當堅持以侵財結果為標準。
3.從罪刑結構上分析,將達不到數額較大但有入戶盜竊等情節的行為人罪,使刑事法網更加嚴密,立法的意圖重在于“密”而不在“嚴”,將其入罪本身已經足以體現對入戶盜竊等行為的嚴厲打擊,在定罪基礎上堅持區別既遂、未遂,對入戶盜竊沒有竊取任何財物的認定為未遂,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也可以實現罪刑結構的均衡。
結果犯。扒竊是盜竊罪的一種表現形式。成立盜竊罪要求“數額較大”,即是以500元~2000元為起點。但是,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勝利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接近“數額巨大的起點”但是具有下列情節的仍然成立盜竊罪: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小偷入室盜竊是犯法的,可構成盜竊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被抓算應當屬于既遂。 盜竊罪既有結果犯又有行為犯,對于入室盜竊行為應當認定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入室盜竊行為,不管其是否取得財物、不管其盜竊數額,均構成盜竊罪既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行為構成盜竊罪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否定之前的關于盜竊罪的規定,意思是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此類行為構成盜竊罪不受盜竊數額、次數、是否取得財物的限制,只要實施了相關行為就構成犯罪,是行為犯,除此之外的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必須受到盜竊數額、次數、是否取得財物的限制是結果犯。意味著盜竊罪既有結果犯又有行為犯,應當區別對待。
刑法修正案八擴大了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扒竊已成為行為犯。只要伸手,不論結果,都入刑。
入戶盜竊是行為犯。《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行為定性為盜竊罪,司法解釋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確定為“入戶盜竊”,并沒有區分盜竊既遂與未遂,故上述行為屬行為犯。但行為犯也存在既遂與未遂,行為人實行行為終了是犯罪既遂,行為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導致實行行為沒有終了是犯罪未遂。入戶盜竊應以行為人在戶內控制財物,將財物置于自己掌控之下作為實行行為完成的標志,在戶內控制了財物就構成犯罪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控制財物則是犯罪未遂。
盜竊罪是結果犯
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1.解決吸收犯,還要特別注意法益是否可以包容評價。槍支類犯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盜竊罪屬于財產類犯罪。盜竊并持有普通財物,不涉及其他法益,所以可以吸收。持有槍支還危害了公共安全,只定盜竊罪顯然不能達到罪刑相適應。
2.還有一種易混淆的問題就是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結果盜竊了毒品,持有毒品屬于危害社會管理犯罪,與盜竊財物其實是可以包容評價的。所以可以吸收為盜竊罪一罪,不再單獨定持有毒品罪。
3.確定吸收犯或者牽連犯還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不要隨意主觀臆斷,我國刑法的牽連犯和吸收犯需要有刑法以及司法解釋還有最高院指導案例明確規定才可以。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