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受托人什么意思_受托人和委托人是一樣的嗎?
特邀律師
委托人跟受委托人的意思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一、定義不同: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二、履行的義務不同: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三、事情處理不同:委托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指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項的處置結果。《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置情況。
1、如果是讓他人為自己辦事,在委托人填寫。 委托人又稱受委托人、受托人,主要是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2、如果是被委托的一方,在被委托人上填寫。 根據授權從事商事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經紀人。 根據授權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代理人。
核心的一點是,券商資管中的“委托代理”關系是券商代理處分投資者的財產的行為,財產本身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資者。信托基于的“委托受托”關系中,委托人喪失了信托財產的權利和權益,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受托人,信托財產的利益歸屬于受益人,因此委托人對享有信托財產不再有任何財產性權利,包括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和受益權,這也是信托作為特定財產破產隔離工具的本質。
(雖然委托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而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此時委托人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委托人的身份享有權利的。不過,信托畢竟是委托人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基于其信托設立者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權利,包括《信托法》直接規定的法定權利和信托文件約定的保留權利,但是這些權利僅限于對受托人管理信托的監督權,并且從性質看,應當屬于身份權,即基于委托人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不屬于財產權。)
從法律關系來看,信托關系和委托代理關系的區別主要包括:
1、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說,合同采用何種方式成立,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信托合同成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且,信托財產應依法登記的還須辦理登記,否則信托合同不生效。
2、法律關系的存續。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委托合同。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辭任須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辭任也不消滅信托關系;但在委托關系中,發生上述任一情況,委托合同即終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處理事務的名義人。信托關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處理信托財產相關事務。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處理事務,但雙方約定以受托人名義對外時,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名義處理事務。
4、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信托關系中,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直接約束委托人。相反,委托關系中,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同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該權利義務關系直接約束委托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發生關系,當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曉受托人與委托人的委托代理關系時,該合同可以直接約束委托人,否則不能約束委托人,但經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有介入權,第三人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進行選擇。
5、受益人和法律后果。委托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代理行為的受益人。信托關系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托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
6、費用承擔。委托關系中,受托人處理事務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且一般為預付。如果受托人墊付了費用,委托人一般還須支付利息。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而支付費用,受托人以自己的財產先行支付的,拿回這筆費用的方式是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個是委托方,一個是接受委托方,接受委托的就稱為受托人。委托人承擔一切范圍內的當事人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