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么私了協商_遇到醫療糾紛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并簽署書面調解書。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
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
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好處
1、緩解醫患矛盾:一起醫療糾紛如果久拖不決,往往會激化醫患雙方的矛盾,只有在發生糾紛以后,盡快解決糾紛,才能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決后甚至采取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手段。當然,這種協商也不是無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發生醫患糾紛后,應當組織相關科室的醫生、專家進行研討,對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過失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確定是否同意與患方進行協商。
2、減少訟累:對醫療機構來講,一旦進入訴訟,聘請律師,申請鑒定等等,準備答辯等等會使醫療機構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減少負面影響:有些案件因沒有及時解決,患方往往會求助于媒體,媒體的渲染報道,必然會給醫院帶來負面影響。(本文內容來自《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你查查《侵權責任法》就知道了
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二、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 三、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1.所謂的私了,也是一種處理方式;2。根據協商情況和理解程度而定;3.看當事雙方的滿意和認可、接受程度而定;4.如果滿意,一次了結,兩清無事,此事終結.5.如果不滿意,發生與此有關的以后事宜,醫方仍需承擔責任。6.是否承擔以后的責任和承擔責任的大小,應由事故的性質、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來決定,不是單方隨意決定的。7.彼此可以站在理解、尊讓的氣氛下來要求和完成承諾的書寫。
法律當然承認了,甲方乙方是誰,事情的簡單經過,說受害人經治療痊愈,雙方協商一次賠償多少錢,此后的問題與你無任何關系。
記住要把醫院的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留好,防止有人撞了屁股以后說頭疼!謝邀!
醫療糾紛,使人揪心!如何解決呢?有哪些方法?
一,醫院、患者雙方協商解決,省事、省時、高效!雙方坐下來,茶杯捧起來,友好協商!堅持實事求是,偱規踏矩,達成協議,糾紛圓滿解決,糾紛處理結束。
二,雙方協商不成,有請衛生主管部門出面處理,醫院、患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醫學鑒定,醫學鑒定出來后,由衛生主管部門牽頭,協調雙方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調解處理,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處理結束。
三,如果不服調解協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進行裁決,裁決前法院會詢問雙方,是否愿意進行協商?如果不愿意,就喪失最后一次由法院主持的調解機會,只能等待法院判決生效。
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判決,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千萬別搞醫鬧!醫鬧要入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9條規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的行為……將依照刑法擾亂社會秩序罪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者按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處罰。
一方面建議你在協商過程中做好錄音錄像,萬一協商不成,以后可以作為證據適用;
另一方面建議你找專業律師詳細計算具體賠償數額,要列出每一個項目的賠償要求,爭取達成協議。當然你也可以委托律師出面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