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賠償決定不服_不服國家賠償能不能重新申訴?
特邀律師
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當事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必須先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對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行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申請國家賠償,只有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才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情形時;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情形之一時。具體見《國家賠償法》第3、4條和第15、16條。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