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協議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協議管轄?
特邀律師
協議管轄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將其爭執交由某個國家審判。因為一國法院適用其本國的抵觸規則,所以,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選擇管轄與選擇適用的法律一致,決定了國際民事管轄權,同時也就決定了所適用的實體法。協議管轄的意義較合意管轄為狹。前者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而后者除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例如,被告在原無管轄權的一個法院被訴,而不抗辯該法院沒有管轄權,逕直對該案的實質進行辯論時,即視為合意管轄。
協議管轄的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于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范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中選擇,而不能超出這一范圍;
(4)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5)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管轄他們之間爭議的法院。民訴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該條是對我國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規定。條件:
一、協議管轄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協議管轄限于非專屬管轄的訴訟,且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三、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管轄法院的,其約定無效。
四、協議管轄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沒有關系。法律上規定管轄有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而地域管轄一般都是原告就被告,即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但是如果發生一些特殊的情形主要是被告出現的事關押啊或者其他的,則由其他的法院管轄。而專屬管轄只有三種,不動產,港口作業和遺產繼承。涉外的專屬管轄主要是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中外合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