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最長幾個月_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應支付幾個月?
特邀律師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上述規定并沒有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的限制。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第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的只有如下兩種情形:1. 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動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呢?
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幾年后,不僅奉獻了自己的勞動,還奉獻了青春,重新擇業對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都是一個較大的考驗,所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是合法合理的。
01
勞動者在合同到期終止和解除后,都可以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或者到期終止續簽,或者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待遇后,勞動者仍然拒絕續簽的,那么就沒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了待遇,這是勞動者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在現實社會中,許多勞動都并沒有這樣的法律意識,同時有的用人單位也不會主動履行義務,所以造成許多人并沒有獲得經濟補償金。
02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并不是最多只支付12個月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知,勞動者請求賠償經濟補償金是按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假如勞動者工作了15年,那么需要賠償15個月的工資標準。
為什么有人認為最高只賠償12個月的工資呢?這是對該條規定的后半部分產生了誤解,后半部分說的是,假如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
如果你的工資并沒有超過當地工資的三倍,那么賠償的標準就,上一年有一月,以此累計計算。
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才流動的加大,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合同到期離職時并沒有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的想法。
勞動者只要記住一句話,你為單位工作就是奉獻,只要奉獻了,補償就是合理的,除非是你自己的原因導致不能繼續續簽合同,那么才無權主張賠償。
到期的合同,只要在到期前1個月通知員工不續簽,到時候按工作年限給付補償金就行,這是N。 不到期的合同又分三種情況: 一、合法解除,這類情況通常是員工嚴重違紀被公司辭退,只要你們公司制度完善,這種情況下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二、協議解除,這種情況就是公司因種種情況,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常要提前30天協商或才多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也就是常說的N+1。 第三種就是違法解除了,指在合同期間公司無故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候員工可以選擇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賠付補償金,這種情況下的公司要給雙倍的補償金,也就是2N。
不對。
一、法律文書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12年多應當支付12個月工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沒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
二、個人經驗
1、當違反法律時候,如需要補償n、n+1、2n情況下,按照實際司齡去補償,無論是否超過12個月。同時,如果每月補償標準超過社平工資3倍,這個時候就不按照他的真實工資標準和需要賠償月份算了。直接就是社平工資3倍乘以12個月。
2、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叫賠償金,賠償金未限制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