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違約金一般百分之多少_貸款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特邀律師
1,關于違約金數額的問題。
有合同的從合同約定,對于違約金的數額確定,通常是以合同約定的數額為準來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所以你當時在貸款時肯定簽訂有貸款合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下應當對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有約定,你根據當時的貸款合同約定數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即可。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2,關于違約金上限的問題。法律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如果你貸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沒有超過貸款金額的30%,也就是15萬,那么你有違約行為時應當如約支付,如果違約金數額超過了15萬,那么超過的部分你無需支付,因為已經超過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約定違法無效。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首先大家要弄明白一個道理,違法和不受到法律的支持是兩回事,所謂的違法,就是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必須受到法律的相關制裁,而不受法律的保護就是按照現有的法律條文來看某些行為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可以肯定的是,違法的行為肯定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不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并不一定是違法行為。比如高利貸,目前我國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說高利貸一定是違法的,只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如果年化利率超過36%,那超過的部分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說,即便有一些貸款機構的貸款利率超過36%,甚至有可能達到360%,但它并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只不過它不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已。
因為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很多高利貸其實都是雙方一種自愿的行為,如果雙方是基于一種自愿的行為產生的借貸,那就不是違法,但如果出借方采用強制的手段脅迫某個人支付高利息,那才會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除此之外,如果放貸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并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就會構成高利轉貸罪。
在明白了違法和不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我們再來討論一下36%這個法律紅線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法院的這條法律規定,36%可以作為高利貸的一條界限,如果貸款年化利率超過36%,那就可以認定為高利貸。
至于這36%的年化利率怎么確定?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這個36%的利率是借款利率還是包括所有的費用,包括有手續費,服務費以及后繼產生的違約金等等。
實際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利率跟違約金是相互分開的。這里所說的36%的利率,主要指的是正常的借款利率,這些利率包括合同的借款利率,以及前期所產生的服務費,手續費等其他費用。而且這些費用是以借款人實際拿到手的錢為基礎,那些砍頭息部分是不計算在內的。
比如一個人借10萬塊錢,月息是2.5%,但前期有2.5%的手續費以及3%的服務費,這些費用先從本金當中扣除,從表面上看,這筆借款的年化利率只有2.5%×12=30%,這并沒超出法律規定的紅線。
但是考慮到手續費以及服務費,而且這些費用優先從本金當中扣除,借款人實際拿到手的錢只有94500元,那實際的利率是37.56%,這個利率實際上已經屬于高利貸。
銀行的貸款以及信用卡違約金屬于借款利率的范疇,不能獨立于利率而存在。
貸款以及信用卡違約金是因為大家逾期之后收取的費用,這些費用跟利率本身沒有關系,而是跟你的逾期有關系,一般貸款機構都會按照逾期金額一定的比例收取違約金,常情況下,你逾期的時間越長,產生的違約金會越高。
但所謂的違約金其實也是利率的一種范疇,相當于大家借款到期之后沒能力還錢,只能繼續占用這部分資金,那么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利息,所以大家也可以把違約金當做利率來理解,那么它就必須遵守法律的利率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這條法律規定,如果銀行貸款或者信用卡出現逾期之后,銀行可以收取違約金,也可以收取逾期利率,但所有的費用加起來不能超過年化利率24%,如果超過24%,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
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法律依據貼下面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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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視為過高要求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