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_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1.定義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2.主觀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3.造成的后果不同: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案發后歸還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非法集資罪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
我國沒有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只是犯罪行為的類型化概括,常見的罪名有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你應該是想問這兩個罪的區別。
首先,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圍繞融資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最高檢指導案例(檢例第40號)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于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是法定最高刑不同。集資詐騙罪是重罪,最高可判無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輕罪,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
兩者不一樣。
最近媒體報道了23萬老人被騙99.5億棺材本,說這個是至今涉案金額最大的集資詐騙案。
其實這段描述有瑕疵,從集資詐騙案角度而言,這個案件的確很大,但涉案數額并不是最高的,而是另有其案。涉案金額最高的,應該就是備受關注的吳曉輝案,法院認定的騙取金額達到了驚人的600多億。
集資詐騙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比如非法集資100億,還了60億,集資詐騙的數額就是40億。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集資詐騙罪要求集資人對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其實際占有后不想歸還的數額部分,才能算作犯罪數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如果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犯罪數額就會以總體的集資數額計算,不管在案發前是否返還投資人,都會計入犯罪數額。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是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這就與集資詐騙罪的規定完全不一樣,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性的關鍵是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而不是處罰資金的使用方式。
扣除項目
當然,不管是集資詐騙罪案件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如果是被告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是應當扣除的;另外,如果是記錄在被告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也應該扣除,這種情況可以說發生的非常頻繁。
相關案例
比如最近案發的善林金融被控集資詐騙案,警方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36億余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共計213億余元。當然這個數字還需要進過法庭控辯雙方的調查和質證之后才能最后確定。如果本案中,周伯云最終會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那被指控的集資詐騙數額就是213億。
曾經轟動朋友圈的中晉資本,被指控非法集資400億,案發時未兌付48億,那如果是以集資詐騙罪起訴,犯罪數額就是48億。
e租寶被控非法集資金額達到了598億余元,案發時380億未兌付;錢寶網目前被公布的涉嫌非法集資總額超過千億元,未兌付集資參與人本金數額300余億元。聯璧斐訊金融案,目前警方凍結資產3.5億,具體未兌付金額還要等官方消息。
作者:廣強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杰,嚴禁抄襲和轉載,歡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其實并沒有非法集資罪
所謂的非法集資罪,并不是一個刑法規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眾集資的犯罪的統稱,包括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等。所以,你絕對不會在法院的判決書上看到誰被判非法集資罪。因為這個罪名并不存在,多數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罪等等。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非法集資這個用詞不能被使用。比如張小雷之所以最開始對外公布的罪名就是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這意味著警方在立案時僅僅是掌握了張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資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何種犯罪目前還不確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基礎類犯罪,是指沒有法律和相關部門許可,公開宣傳集資需求,面向公眾,承諾保本付息的集資行為。從前面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有四個特點(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必須同時達到這四個特點,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對于不同的經濟主體,警方介入偵查時,就會有不同的切入點確認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比如對于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就在于其是否設置資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歸集資金,因為P2P本身就是針對社會公開宣傳,提供的是承諾保本付息的借貸中介服務。但是如果是私募,則要重點查看其是否公開宣傳,是否針對不特定投資人集資,如果是眾籌,則看其股東人數是否超過法定規定人數,是否達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對象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則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諾保本付息或者類證券發行的產品或者服務??梢钥闯觯煌纳虡I主體和模式,防范非法集資的要點各有不同。
而集資詐騙罪,則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上的一個罪名,起不僅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個特點,還需要集資人對集資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集資。 也就是說,不僅僅要非法性,公開行,社會性和利誘性,還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騙方法。因此,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不僅僅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樣為何金融管理秩序,還惡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對其處罰也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對于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從刑事偵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時,對案件一般沒有整體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認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或者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需要后續的偵查工作來確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會謹慎的將案件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后續再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集資款和是否使用欺騙手段集資的問題。這就解釋了為何很多非法集資的案件,警方立案時和最后檢察院起訴時的罪名會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