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連帶責任_交通事故連帶責任?
特邀律師
要看你是什么時候發生交通事故的。
1、如果交通事故是2010年7月1日后發生的,如果車主沒有過錯,由保險公司承擔強制保險責任的范圍,不足的由司機進行賠償,車主不負責任。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如果是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則司機、車主是承擔連帶責任的。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民法總則》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睹穹倓t》和《擔保法》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我極力反對借車給別人的做法,同時也奉勸朋友們,不要為了面子或以所謂的方便為理由產生向別人借車的念頭?
首先借車給別人是百害而無一利?從車借出那一刻起,你的心就開始掛在喉嚨或極度不爽?你要擔心的是:他是否有駕照;會不會去酒駕;會不會有違章;會不會萬一出車禍等。若有這些事情發生誰來負責?有過一慘痛事例,某人向朋友借了一輛價值七十多萬的沃爾沃,當天出了車禍,造成二死車毀。由于借車者當場死亡,后面的責任全由車主負擔,據說車主后來還額外賠償一百多萬。這絕對是真人真事,應當引以為戒?!
其次借車的不爽還體現在,油費誰出,收朋友的錢又顯小氣?不收的話,長期負擔你愿意嗎?還有借馬重騎,借來的車多數人是不思或不懂愛護?把自己愛護有加的“二媽”借給別人,你不是自吞蒼蠅嗎?
盡管自己的車都買了保險,但有些條款也需要弄清楚看明白。是否有連帶責任,要看車禍的性質來決定。還是不借最好!礙面子會嚴重傷害里子,是嗎?
把車子借給有駕駛證的人其實是可以的啊,即便是出現交通事故也照樣可以享受保險的保障,但是前提是借車人沒有出現酒駕、毒駕的情況。如果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車主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直接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就行。
但是怕就怕出現一些非常嚴重的人傷事故,如果車輛發生了重大的人員傷亡事故,賠償金額嚴重超出了保險賠償的限額,那么超過的錢就需要由駕車人來承擔,但是如果正好他又無力承擔,那么作為車主的你,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本人一貫的主張是不輕易借車的,如果是本身自己有車并且經常開車的人,但是因為某些原因需要開一下我的車,那么一般我會借。如果是自己沒車,平常很少摸過車,但是有事要借我的車,那么我寧愿借錢給他打車或者自己送他去。畢竟天天摸車的人比很少摸車的人開車肯定更熟練,出事的概率也更小一些。
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的,當然是有條件的,不是說所有的交通事故,車主都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就是百分百承擔所有責任,按份責任才存在份額問題。連帶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再向其他有責任的肇事人追償。車主對肇事行為而言根本沒有任何責任,但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車主賠償受害人之后向肇事人追償所有賠償。當然,能否獲得賠償就是問題了。連帶責任對外不存在份額問題,只有對內存在份額問題,在交通肇事中,車主并不是肇事人不承擔任何份額,但是對外要承擔全部份額,這就是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要承擔共同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6種:
1、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
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按法律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法律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
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車主出借機動車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故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6、共同飲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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