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糾紛找哪個部門_拖欠工資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特邀律師
首先去找公司,再去找勞動仲裁,還不給解決,就去法院起訴
拖欠勞動者工資后,勞動者有權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此種舉報是一種法定權利,勞動者有選擇舉報或者不舉報的自由。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85條);
(二)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并查處;
(三)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農民工工資拖欠不發,找什么單位幫要?
又到了年關,是農民工工資拖欠不發的情況到處頻發,而且每個地方都有使得農民工有錢卻沒有要到,都是農民的血汗錢。這的確讓農民工非常的痛心,當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也不一樣,但最終都是拖欠了農民工工資。那么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后,找什么單位幫忙要?
首先,要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這必須是縣級以上的人社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然后這個部門里面有監察大隊進行給予協調處理。如果某單位欠農民工工資比較多,而且人員比較多的情況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協調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就開始立案進行起訴,然后把這個欠農民工工資的某個單位會被列入黑名單,進行強制處理。一般的情況下,這樣某個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話就會8,農民工工資給予發放,畢竟被列入黑名單的處罰后果是相當的厲害。
其次,可以了解當地的政府市民服務熱線,然后撥打這種政府市民服務熱線,進行登記備案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這些服務熱線的服務人員對當地的人事部門進行要求督辦,當然如果在短時間內沒有收到回復的情況下,也可以繼續撥打,次數多了就會得到服務熱線,不會的高度重視。這一點大家都懂的。我的一個朋友也是被拖欠了三個月的工資經過幾次熱線咨詢幫尋求幫助,如今拿到了三個月的工資2萬多元。
第三,到法律援助部門請求幫助,對于這種情況一般拖欠農民工的錢都是法律無償幫助的,也叫法律援助。一些律師或者是法律援助部門都會為農民工在年關進行討債,他們是義務性為農民工真行討要工資。當然這一塊的確需要知名的律師,對于普通的律師一般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所以最好選擇的方式是從以上兩進行選擇。
總之,今天是臘月二十四農村的小年的日子,還有很多農民工沒有回家,主要是因為被拖欠了工資還在等待著老板發工資在這寒冷的冬季,的確對農民工是一種身體和心理的折磨。也許一些老板開始許諾,再等兩天年底前就給發工資,然而卻始終一拖再拖拖的農民工沒有辦法,不得不回家。當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確是一種可惡的行為,但是農民工可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尋求幫助這種方式,的確是一個很有效的,只是他們幫助的時間可能說有點長。
當然,從2019年開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有可能會減少很多,主要是從2019年開始對于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登記,并強制用人單位對農民工進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并按時發放工資,否則的話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理。當然這對60歲以上的農民工來說不是一個好的消息,因為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登記以后,其他用人單位就不會最大年齡的在進行使用,也就是就業的機會比較少了,需要自己找活干了。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為您提供如下建議: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找以下部門追索:
一、向勞動監察投訴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投訴,也可以書面投訴,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三、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拖欠工資的,找勞動監察大隊,如果是仲裁的,勞動仲裁委。